2/23/2011

信用證的當事人

1. 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開證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一般是進口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2. 開證銀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按信用證規定條件保證付款的責任。

3. 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它義務。

4. 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一般為出口人。

5. 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願意買入或貼現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6. 付款銀行或稱代付行(Paying Bank):一般為開證行,也可以是開證行所指定的銀行。無論匯票的付款人是誰,開證行必須對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的出口人履行付款的責任。

7. 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應開證行或受益人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入保證兌付的銀行,它和開證行處於相同的地位,即對於匯票(有時無匯票)承擔不可撤消的付款責任。

8. 償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又稱清算銀行(Clearing Bank):接受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中委托代開證行償還墊款的第三國銀行。

9. 受讓人(Transferee),又稱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接受第一受益人轉讓,有權使用該信用證的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