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2011

開狀銀行對押匯單據的審查程序

1.檢視 L/C 條款所要求之各類單據是否齊全 ?
2.審查各類單據表所顯示者是否符合L/C條款?
3.審查各種單據間表面上彼此是否協調?是否相互衝突或矛盾?隨後審查下列各項是否與信用狀條款相符:
下列各項是否與信用狀條款相符:
(1)匯票:抬頭人,金額,出票人及付款人名稱,信用狀號碼,簽發日期,付款期限。
(2)商業發票:抬頭人,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嘜頭,號碼日期,交貨價格條件及單價,總價,簽發人。
(3)提單:抬頭人,被通知人,是否裝運,或轉運,是否清潔,貨物名稱,數量,嘜頭,裝卸貨港及運輸路線,裝運日期,貨物如未裝足,是否允許分批裝運,運費交付情形,簽署。
(4)保險單:抬頭人,日期,所保貨物名稱,數量,嘜頭,號碼,裝貨船名是否與提單所載相同,保險是否足額,保險條款是否合乎信用狀要求。
(5)其他單據:如領事簽證,產地證明書,品質檢驗合格證,重量清單,裝箱單等之貨物名稱,數量,嘜頭,號碼及價格,應查明是否與前列單據等所載相符,且各其他單據在表面上顯示者並無互相矛盾。
(6)押匯銀行對單據上之任何瑕疵提請開狀銀行注意,或關於其付款,承兌或讓購是否在保留條件,或憑有關該項瑕疵之擔保書而執行之事實通知開狀銀行,開狀銀行根據統一慣例所應負之義務,不得因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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