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遠期信用狀 (Usance L/C) 是信用狀的開發,及規定受益人開出遠期匯票,作為付款方式的信用狀,此種性質與即期信用狀不同,即期信用狀連同即期匯票,於執票人提示承兌時即予以付款結清.
但遠期信用狀則是匯票先經付款人承兌後,至匯票到期時才付款,如果出口商不能取得票款,卻需資金週轉,可將該承兌匯票在貼現市場中貼現,以銀行為付款人並由其承兌.
2.遠期信用狀中,如規定票據利息由賣方負擔者,稱此信用狀為賣方遠期信用狀(seller's usance credit); 如規定票據利息由買方負擔, 此種信用狀稱為買方遠期信用狀(buyer's usance credit).
3.信用狀之利息負擔究應由買方或賣方負擔,若未明文說明時,可由下列跡象觀察:
(1)如果信用狀中特別規定期匯票的貼現用由方負擔,或授權押匯銀行將此種遠期匯票視同即匯票予以抽匯時,即為買方負擔利息.
(2)信用狀中如明文規定遠期匯票的貼現費用由賣方負擔時,或雖無明文規定,但貼現費用仍由賣方負擔,且出口商於向銀行申請押匯時,僅能收到扣除貼現費用後的餘額,此時利息由賣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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