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2011

Agency Agreement

Agency Agreement 代理契約

一般而言,代理商(Agent) 是抽取佣金,而不負盈虧.

經銷商(Distributor)則須自行負責虧,其與製造商間之關係為買賣關係.

台灣一般所謂"代銷合約"往往是泛指"代理"及"經銷"兩種合約,但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是分開的.
例如上述,代理人亦兼買入貨品銷售給客戶,則其兼具經銷商身份,而非單純的代理商.

至於製造商要求代理人對客戶的信用負責,則這種代理商在國際上稱為 Del Credere Agent (資信保證代理商),其須就客戶的信用對製告商負責,亦即其為保證收取貨款的代理商.
代理商的連帶責任可以訂在代理合約之中,以增加代理商的責任,若一經訂定,則代理商的責任加重,但這種代理商有權向製造商收取額外的佣金,稱之為Del Crederre Commission (資信保證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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