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2015

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 的轉讓

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 的轉讓

信用狀轉讓,可能發生的原因如下,
(1)   賣方是中間商,在對外簽約成交後,需由實際供貨廠商履行交貨義務,故要求買方開立可轉讓信用狀,以便將信用狀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實際供貨廠商.

(2)   總公司對外統一成交,以便將信用狀項下交單收款的權利轉讓給子公司.

(3)   買方委託進口地的代理人代為採購貨物,預先開立可轉讓信用狀,再由代理人在購貨時轉給供貨商.


根據“跟單信用狀慣例”規定,唯有開狀行在信用狀中明確註明,受益人無權自行轉讓,通知行也無權加列轉讓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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