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 的轉讓
信用狀轉讓,可能發生的原因如下,
(1)
賣方是中間商,在對外簽約成交後,需由實際供貨廠商履行交貨義務,故要求買方開立可轉讓信用狀,以便將信用狀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實際供貨廠商.
(2)
總公司對外統一成交,以便將信用狀項下交單收款的權利轉讓給子公司.
(3)
買方委託進口地的代理人代為採購貨物,預先開立可轉讓信用狀,再由代理人在購貨時轉給供貨商.
根據“跟單信用狀慣例”規定,唯有開狀行在信用狀中明確註明,受益人無權自行轉讓,通知行也無權加列轉讓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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