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Amendment of L/C
根據L/C統一慣例第三條的規定可知:
只要是不可撤銷L/C,賣方於其不利的L/C Amendment自然可以不接受,但賣方須適時將其不接受之意思轉達給買方.
若受益人未於收到Amendment後相當時間內提出異議,即認為受益人接受Amendment. 如L/C的Amendment中一部分條款對賣方有利(如L/C效期延長),另一部分則不利於賣方(如單價降低),賣方不能只接受有益的部分,而拒絕不利部分,換句話說,要接受,就得全部接受,否則全部拒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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