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2015

信用狀 & 銀行保函

信用狀 & 銀行保函

信用狀與銀行保函都是銀行以本身的信用作出來的承諾或保證.因此,均屬於銀行信用.
二者的區別如下:
(1)    銀行付款責任不同:信用狀項下,開狀銀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而在保函項下,擔保銀行承擔付款責任是第二付款責任.
(2)    適用的範圍不同:信用狀主要適用於貨物的買賣;而銀行保函不僅可用於貨物的進出口,而且還可適用於履約保證,還款保證與投標等國際經濟合作業務.
(3)    銀行與買賣合約的關係不同:信用狀項下,開狀銀行只憑符合信用狀條款的單據付款,不管買賣合約.
但開立保函,開受益人以委託人違約為由,要求銀行賠償時,如因擔保條件規定需要舉證時,擔保銀行就可能被捲入買賣合同的糾紛中.
(4)    融通資金的作用不同:信用狀業務,受益人在交貨前,可憑信用狀向銀行抵押貸款,交貨後又可通過議付取得資金融通,而在保函業務中,受益人無法以銀行保函作為融資的抵押品.

(5)    適用的國際慣例不同:信用狀適用於國際商制定的“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 而銀行保函則適用於國際商會的“合約保證書統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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