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8/2009

Payment Term_Letter of Credit (L/C)

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 縮寫為L/C)

1.何謂信用狀
信用狀就是開狀銀行對受益人的書面付款承諾.
買方透過銀行的保證及自己在銀行設定的擔保品、預付款或信用紀錄所開出的購買契約.
何謂信用狀?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的規定(UCP500第2條之定義):本慣例所稱的「跟單信用狀(Documentary L/C)」及「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以下稱「信用狀」),意指銀行(開狀銀行)為其本身或循客戶(「申請人」即進口商,在轉開信用狀時則為貿易商或中間商,以下簡稱申請人)的請求並依其指示所為之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描述為何,在符合信用狀條款的情形下,憑所規定單據:對第三人(通常為出口商,以下簡稱受益人);或其指定人為付款,或對受益人所簽發的匯票為承兌並予付款;或授權另一銀行為上項付款……或為讓購. 簡言之,信用狀係開狀銀行對受益人附條件的書面付款承諾;而受益人擬使用信用狀以取得款項的前提包括:(1)信用狀所有條件(condition)或條款(term)皆已履行.(2) 提示符合信用狀規定的單據.
1.1信用狀的獨立性與無義性
目前國際貿易實務上,使用信用狀作為交易付款工具時,一律適用國際商會訂頒的信用狀統一慣例(現行版本為UCP600,以下簡稱UCP);而該慣例為使交易單純化及讓銀行願意出借其信用,並避免信用狀交易當事人引用信用狀以外的主張或抗辯干擾信用狀作業,將信用狀交易與基礎契約分離,並規範信用狀作業標的僅為單據,此等規定形成信用狀交易之特性,茲分述如下:

信用狀交易為單據交易,信用狀一經開出,即與買賣契約分離,本身自成一獨立交易,於信用狀作業時,各當事人所須遵循者為信用狀的規定,而與契約無關,尤其銀行處理信用狀作業時,與該等契約全然無關,亦絕不受該等契約拘束,縱使該信用狀含有參照該等契約的任何註記者(例如信用狀載有「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xxx」)亦然.因此,銀行在信用狀下所為的付款等義務,不因申請人以其與開狀銀行或以其與受益人所衍生的主張或抗辯而受影響,此即為信用狀的獨立性.

1.2信用狀的文義性(無因性):
信用狀交易中,各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均以信用狀所載條款的文義為憑,加以權衡,以確定其權利、義務,而不許當事人以信用狀文義以外的證明方法加以變更或抗辯;且在信用狀作業上,有關各方所處理者為單據,而非與該等單據可能有關的貨物、勞務及(或)其他履約行為.
(信用狀定義, 資料來源:陳賢芬)

2.信用狀的種類,說明如下
2.1跟單信用狀(Documentary L/C)和光票信用狀
跟單信用狀是指受益人必須向銀行提供信用狀上面註明的商業單據,才能夠收到貨款的信用狀.光票信用狀是指受益人不需要向銀行提供任何商業單據就能夠收到貨款的信用狀.
在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狀能夠保護買方的利益,所以大多數的國際貿易一般會使用跟單信用狀.光票信用狀一般只用在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的情況下.
[註]:跟單信用狀操作流程, 可參考http://trade.coa.gov.tw/InternationalTrade/15.htm

2.2保兌信用狀(confirmed L/C)和非保兌信用狀
保兌信用狀是指除了開狀行以外,由另一家銀行保證承當付款責任的信用狀,保證對受益人所提示的匯票及(或)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義務、承兌或讓購之承諾.
開狀銀行的國情不穩或經濟、外匯等外在環境因素,致使信用狀開狀申請人要求,需由國際間信用卓著之往來銀行加以保兌,負擔擔保責任.
非保兌信用狀是指只有開狀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信用狀.
因為保兌信用狀同時有兩家銀行保證付款,相對非保兌信用狀更能保證賣方的利益,因此在大額的國際貿易中,會使用保兌信用狀.而在小額的國際貿易中,一般只使用非保兌信用狀.
保兌銀行的義務為不可撤銷的,且與開狀銀行的義務完全相同且為獨立的,但受益人應注意,當在保兌銀行保兌義務之有效期間,向其提示單據而發現瑕疵,且已依據UCP發出拒付通知,則對此提示其保兌義務不再存在;因此,受益人如無法提示無瑕疵的單據,信用狀保兌對其係無意義的.

2.3即期信用狀(Sight Letter of Credit)和遠期信用狀Usance Letter of Credit
依兌付價款之期限來區分.
即期信用狀( At Sight )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狀規定的商業單據之後,開狀行立即支付貨款的信用狀.
出貨之後,拿到L/C上所規定的文件,即可到自己的銀行去辦理押匯手續,立即拿到現金.當然必須要事先到你的銀行辦妥相關手續,取得額度才能押匯.銀行會收取手續費、郵電費、利息、瑕疵費…等等,如果押個100萬台幣,可能費用會高達1到2萬元不等(含國內外雙方銀行的費用),這裡指的利息是較短期的,通常在15天左右.因為你的銀行會先把錢付給你,然後再跟國外收款,這段期間的利息當然就算在你頭上.
即期信用狀有利於賣方回籠資金,遠期信用狀有利於買方資金周轉.
遠期信用狀( Usance 或 Deferred )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狀規定的商業單據之後,需要等到規定期限開狀行才支付貨款的信用狀.
遠期信用狀,從30天、60天、90天….到360天的都有,你出貨之後,還是可以拿著L/C上所規定的文件,到自己的銀行去辦理押匯手續,但是你可以事先辦妥信用狀的融資手續,先取得現金,不過必須負擔遠期信用狀的利息,當然這筆利息你可以在報價時就加在價格上.一般而言,銀行公告的信用狀利率約年息6~7%,亦即100萬元台幣每年要付6到7萬元,如果是30天信用狀就等於5000元,60天等於1萬元,180天就等於3萬元…..依此類推.如果你跟銀行的往來關係良好,或是向輸出入銀行辦理融資,應該可以爭取到5%左右的利率.

2.4可撤銷信用狀和不可撤銷信用狀
可撤銷信用狀是指發證行不需要經過受益人同意,可以單方面修改和撤銷的信用狀,不可撤銷信用狀是指發證行必需經過受益人同意才可以修改和撤銷的信用狀.
因為可撤銷信用狀對賣方的風險太大,賣方一般不願意接受可撤銷信用狀,在國際貿易中,一般只使用不可撤銷信用狀.
UCP600取消了可撤銷信用狀.這對於維護受益人的合法利益,促進國際貿易實務的發展,加強銀行信用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義.
[註]:可撤銷信用狀的說明,可參考http://www.shippingdigest.com.tw/news/97-10A5.htm

2.5信開信用狀和電開信用狀
通知受益人的方式,可以分為信開信用狀和電開信用狀兩種.
信開信用狀是指開狀行開具紙質信用狀,並且上面蓋章和加編密押,通過郵寄的形式送達通知行.
電開(傳)信用狀是指開狀行在信用狀上面加編密押之後通過電傳的形式送達通知行.
以cable、telegram、telex之形式,傳送的L/C,都稱為電傳L/C.
如電傳L/C附 “full details to follow”(明細後送)文句,表示有郵寄證實書,始憑可使用; 若未附”full details to follow”文句時,只需電傳經確認,該L/C即可使用.

2.6有追索權信用狀及無追索權信用狀(without recourse)
有追索權信用狀: 在信用狀上印有with recourse字樣,(無註明有無追索權為有追索權),在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押匯銀行或付款銀行)可向背書人請求償還票款,這對出口商較沒保障.
無追索權信用狀(without recourse):受益人(出口商)執有此種匯票或信用狀,在匯票遭開狀銀行拒付時,被背書人(押匯銀行或付款銀行)不能向背書人請求償還票款,一旦出口商從押匯銀行取到貨款,即使開狀銀行拒付給押匯銀行,押匯銀行也不能向受益人(出口商)追討貨款,對出口商較有保障.

2.7 綠條款信用狀(Green clause L/C)及紅條款信用狀(Red clause L/C)
綠條款信用狀,須以倉單做為擔保,出口商在貨物裝運之前,將貨物存於倉庫並取得倉單,連同信用狀向銀行申請按照貨物價款之某一成數的墊款,出口商以所借之款項採購或製造其餘貨物之存放於倉庫,並取得倉單,再向銀行申請該信用狀項下之剩餘款項
紅條款信用狀:凡進口廠商允許出口廠商在貨物裝運出口前開發匯票或收據預支款項者,可於開發信用狀,向當地銀行洽開.
綠條款信用狀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出口商備辦出口貨物所需的資金, 尤其在出口商的信用地位較薄弱, 或出口地之借款成本過高時,更具便利,因為進口商可利用此種信用狀將其信用及低成本資金,提供給出口商.

2.8背對背信用狀(Back to Back Credit)
出口商憑國外開來的信用狀向供應商訂購貨物,而製造商對出口商要求能先預付一部分貨款,出口商即憑國外進口商所開來的信用狀,轉開以製造商為受益人的國內信用狀.

2.9 擔保信用狀(Stand-by credit)
或稱備用信用狀,基於融資或擔保為目的所開發的信用狀,有別於作為普通商品交易的信用狀,用於借款保證、押標保證及履約保證、賖購保證.

2.10循環信用狀(revolving L/C)及非循環信用狀(non-revolving L/C)
循環信用狀(revolving L/C):指在某一期間內,信用狀的金額可以回復循環使用,以便與賣方交易,並節省重複開狀的費用.

2.11讓購信用狀(negotiable L/C) 及直接信用狀Straight credit
讓購信用狀又稱流通信用狀,未指定讓購銀行,規定受益人可將匯票及單證提交銀行讓售,開狀銀行不僅對受益人而且對匯票背書人及善意執票人有兌付責任.
直接信用狀又稱托付信用狀或限押匯信用狀,即限定某銀行辦理兌付.
[註]:信用狀種類, 資料來源: http://zh.wikipedia.org/zh-hk/%E4%BF%A1%E7%94%A8%E8%AF%81)
http://tw.myblog.yahoo.com/ahgbao-ahgbao/article?mid=46538&prev=46540&next=46537

[註:]:UCP600二○○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3.受益人(出口商)審核信用狀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狀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3.1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列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3.2信用狀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3信用狀的款項對嗎?信用狀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並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3.4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狀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狀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狀被稱為“假遠期信用狀”,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狀是一樣的.
3.5信用狀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3.6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3.7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3.8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繫,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範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狀要求按CIF 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3.9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麼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畫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狀,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繫銀行或通知行諮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註]: 受益人(出口商)的審核信用狀, 資料來源 http://trade.coa.gov.tw/InternationalTrade/15.htm

4.信用狀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4.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狀支付.
4.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狀.
4.3.開狀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狀.
4.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狀已開立.
4.5.賣方收到信用狀,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狀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4.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狀行,或是信用狀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4.7.該銀行按照信用狀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狀規定,銀行將按信用狀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4.8.開狀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4.9.開狀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狀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4.10.開狀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註]: 信用狀操作的流程 資料來源: http://trade.coa.gov.tw/InternationalTrade/15.htm

5.使用信用狀之風險及應注意事項
5.1在國際貿易實務上,信用狀交易糾紛發生之機率最大,究其原因,主要為進出口商對於信用狀交易的本質及其風險的控管,並未確實瞭解,甚至誤解所致.
5.2信用狀是國際結算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因其為銀行風險而非商業風險,較為安全可靠,故廣泛被採用為交易方法,但相對地,某些地區由於開信用狀的費用太高或規定繁瑣、曠日廢時,也有些行業需要先將貨出售才能換得現金週轉付款.
5.3信用狀的另一個風險是銀行倒閉,外匯管制,政局不穩甚至發生政變,所以可以於接到信用狀後向輸出入銀行辦理保險,費用很低,保個安心也好.輸出入銀行是隸屬於財政部,非一般營利銀行,其成立宗旨是為了協助廠商規避風險、減少疑慮、爭取訂單、推廣外銷市場,所以可以多加利用.不過他們受理的信用狀也有一些條件限制,不妨先將信用狀傳給他們評估,有些條款不合規定或者是該銀行的保險額度已滿,他們也可能無法承保.
5.4至於信用狀的風險,最怕的當然是收到偽造的信用狀,所以務必要確定該信用狀是經由銀行通知領取,而非客人自己寄過來的,並且要事先照會你的銀行,他們收不收這個國家和這家銀行的信用狀,也可請銀行代為徵信或查詢該開狀銀行的世界排名及財務狀況,當然能對客人進行徵信那是最好,不過一般徵信大約要花費3000 ~ 5000元不等,費時約一個月.
5.5至於信用狀由於必須受制於條款的規定,所以其最大風險其實是來自違反信用狀上的規定,有時只是文件上錯了幾個字,可能被扣瑕疵費 (50到150美金不等) 就沒事,嚴重的可能有被 CLAIM ( 換貨、索賠或要求整批退貨退錢 ) 的情形發生.有的買主事先會要求簽訂合約,規定如果品質發生問題或數量短缺時該如何處理,有的則會要求出貨前須經公證公司 (如SGS )來驗貨,有的會要求信用狀要經過非押匯銀行之保兌,所以我們在報價時也要註明本價格不含任何額外的檢驗費用或保兌費用,因為這兩筆費用都相當可觀,必須特別注意.
例如註明: Any surcharge for confirm L/C or inspection fee will be paid by buyer.
所以接到信用狀最好逐條審視
(信用狀之風險, 資料來源:陳賢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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