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7/2009

Payment term_D/P

1. D/P的意義


D/P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單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

(1)即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簡稱D/P at sight)

即期付款交單是指出口人發貨後開具即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見票後立即付款,在付清貸款後向銀行領取商業單據.

(2)遠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簡稱D/P after sight)

遠期付款交單是指出口人發貨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審核無誤後即在匯票上進行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後再領取商業單據,以提領貨物.

以上說明,不論是即期付款交單或是遠期付款交單,進口商必須在付清貸款之後,才能取得單據,提取或轉售貨物.

[註]: 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ahgbao-ahgbao/article?mid=46152&prev=46156&next=46140


2. D/P的流程

客人下了訂單之後,賣方根據訂單的內容生產並出貨後,備妥客人指示的文件,送到賣方自己的銀行去辦理託收.託收的文件跟一般信用狀的規定大同小異,不外乎 Commercial Invoice 商業發票, Packing List 包裝明細表, Certificate of Origin 產地證明, Bill of Lading 海運提單 (如是走空運,則空運提單叫 Air Waybill) …. 等,最好詢問一下客人,文件上是否需要經大使館或商會簽證蓋章?

接著賣方的銀行會將文件寄到客人指定的託收銀行去,並通知客人前來付款贖單(即領取文件).客人付款無誤後,銀行將文件交由客人進行提貨,並將款項匯回賣方銀行,即完成整個流程.

[註]:資料來源, http://blog.sina.com.tw/aya_trade/article.php?pbgid=13910&entryid=3580

http://www.optik.idv.tw/?p=180


3.以D/P付款應注意事項

(3.1)調查進口商的信用:出口商必須對進口商的信用作徵信調查,或已對進口商的信用情況有充份了解,若不甚了解進口商的信用情況, 付款條入應改為T/T in advance 或L/C.

(3.2)調查船公司或貨運代理(forwarder)的信用情況:出口商必須對進口商指定的船公司及貨運代理公司進行徵信調查,並對其簽發提單(bill of lading)的真偽性進行必要的鑑別,避免不法進口商以假的B/L騙取出口商的貨物.

辯別提單的真偽性, 有以下二種方法

(3.2.1)透過國內的船公司查詢

(3.2.2)透過進出口結算業務銀行,向勞伊茲船舶保險公司查詢(lloyd's of london), lloyd's of london查核時間分為7及15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的查詢比較詳細,費用較高,也要承擔當地銀行的電報費.



(3.3)出口商在B/L上,加上適當的限制條款:出口商可以在B/L上加上適當限制條款, 如在B/L的收貨人一欄加注”憑發貨人指示”, 或 ”憑 xxx銀行指示” 等等.

(3.4)扣除貨物:貨物已出口, 出口商對進口商的信用產生疑慮,出口商應在貨物被提領以前,立即以發貨人的身份通貨物代理公司(forwarder)扣留貨物,待問題解決,再通知forwarder 釋放貨物.

應注意以下細節

(3.4.1)提單的Shipper欄位必須列出出口公司名稱.

(3.4.2)配合的船公司必須在出口地登記註冊,設有辦事處.

(3.4.3)代理出口的貨代(forwarder), 必須在出口地登記.

(3.4.4)全套正本提單必須透過國內銀行郵寄給進口商的銀行.

(3.4.5)隨時追蹤貨物的運輸情況.

(3.4.6)所發貨物的總價值,盡可能減少.


4.以D/P付款應的風險有那些?

D/P的付款條件,屬於無證託收,商業信用的良窳,讓收款存在著風險,若進口商伙同船公司進行詐騙, 使得FOB的價格條件(price basis)的風險更為突出;若進口商的信用不好,不論銀行的信譽和單據的品質如何,都不建議採用D/P作為付款方式.

除此之外, D/P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

(1) 由於市場因素的變化,或者進口商本身經營出現問題,導致進口商不願付款贖單,這時出口商將會陷入非常被動的局面,在貨物處理上要處理退運,轉賣等問題,並且必須支付在進口地所生的所有費用, 如倉租費用, 才可以辦理退運或轉賣.

(2) 風險將完全由出口商自行負擔其損失:由於快遞公司或部分國家的銀行操作上,沒有規範工作上疏忽的賠償,如此,造成出口商收款的風險,如郵件發錯或冒領,銀行未將承兌結果及時通知出口商,甚至隨便向進口商放單等,這些在南美,中東,南歐等國家較容易發生.

(3) 易被進口商藉故拒絕或要求折價,不像信用狀交易付款,皆憑信用狀條款為準,除非單據不符合信用條款,否則進口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付款.

(4) 利息及費用負担風險: D/P方式之出口不但收款慢且入帳時間較不確定, 增添收不到錢的風險外,還要加上週轉金的壓力.

(5) 因貨款無銀行信用狀之信用擔保,一旦進口商週轉不靈,即成為呆帳.

[註]: 參考資料http://www.365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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