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2010

進口押匯- 遠期信用狀之贖單

遠期信用狀之贖單

1.贖單手續與即期信用狀相同,惟領單或擔保背書提貨時,無須立即還清墊款,但如提貨時須徵取存單或其他債權確保之條件時,須注意向客戶徵取之.

2.遠期信用狀匯票到期日及利息(buyer's usance)之計算方法:
其利息計算之起息日,一律以押匯銀行之押匯日期(即押匯單據通知書上之日期)為起息日,並據以推算到期日. 至於匯票到期為  xx days after sight以外之情形,例如 xx days after B/L date等,其到期日之推算仍應從其規定,亦即按 B/L日期加上遠期信用狀日數推算到期日(但仍以押匯日期為起息日). 到期日如果逢一日或數日之例假日,得提前一日或數日為到期日,並從實際日數扣除一日或數日計算利息以符實際. 遠期信用狀利息之計算公式如下:

外幣墊款部份 * 適用利率 * 實際日數 /360 = 遠期利息

墊款期限到期後還款謂之逾期還款.逾期部份之利息,依"原訂外幣貸款利率", "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2.5%", " 延遲日外幣貸款利率" 三者孰高為準計收遲延利息,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率之10%加計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逾期違約金.

取自國際貿易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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