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2011

申請ECFA產地證明應注意事項

申請ECFA產地證明應注意事項


1、產品必須在早收清單內:兩岸共同做了稅則八位碼對照表,如果業者更確定,可以事先申請稅則預先核定,我方是基隆、台北、台中、高雄等4個海關都通用,但陸方共有41個關區,單一關區發的稅則預核,只適用該關區。

2、在出口報關之前要取得原產地證明書,除非有特別情況才能在報關後,90天專案核准。

3、在進口報關上要申報原產貨物,在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優惠關稅待遇」(PT),如果已按一般稅率通關之後,不得事後補證申請退稅。

4、提交原產地證明,在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陸方授權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明書號碼,並檢附有效的原產地證明書正本。1份產證最多只能列20項,超過的話,要用第2張或更多張填寫。且1份產證僅能對應一份進口報單。

5、須符合「直接運輸規定」,貨物如果要在第三地停留、轉口,例如從香港轉運,必須要取得香港出具的中轉確認書,證明貨物在停留期間未經任何其他處理,且停留時間不能超過60天。

6、由於兩岸關海日後要協查,故生產商與出口商要保留原產地的證明文件。進口方海關要求出具證明時,出口方必須在120天內回覆。

7、兩岸進出口貨物必須是在兩岸原始取得生產,或使用兩岸任一方或雙方的原料所生產,如果使用第三國進口的原料所製造,必須符合個別產品的PSR(產品的特定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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