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的當事人通常有:
(1)
開狀申請人(Applicant):即進口商
(2)
開狀銀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即受開狀行的委託將信用證交給出口商的銀行.
(3)
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即受開狀行的委託將信用狀交給出口商的銀行.
(4)
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狀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信用狀的人,即出口商.
(5)
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6)
付款銀行(Paying bank),指信用狀上指定的付款銀行,一般為開狀行,或信用狀上指定的另一家銀行.
信用狀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開狀申請人(進口商)與受益人(出口商)是買賣合同關係.
開狀申請人與開狀銀行之間是銀行業務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申請書的內容確定.
受益人與開狀行之間是契約關係,雙方均受信用狀內容的約束
通知行與開狀行之間是銀行業務上的代理關係,通知行只負傳遞信用狀及辨認真偽之責,無必須議付的業務.
受益人與通知行之間是通知關係,通知行必須負責核對信用狀的印鑑或密押以判定真偽
開狀行與議付行之間完全是獨立關係
受益人與議付行是業務關係
付款行與議付行是償索關係
保兌行與開狀行的關係,相當於開狀行與開狀申請人的關係,保兌行一經加保,便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