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開信用狀(Back-to-back credit)
有些居於中間商角色之貿易商,有時為賺取外中間利潤,或因缺乏資金無法提供供應商訂金,或為增加供應商出口實績,或無配額,或受限制出口處分,或因供應商要求須以信用狀供其貸款周轉,所以乃利用國外銀行所開發而以其為受益人的國外信用狀作擔保,請求銀行依照原信用狀條件,開發以供應商為受益人的信用狀,此張以國內供應商為受益人之信用狀即稱為轉開信用狀。因其有國外開來之信用狀為其信用之支持,故又稱背對背信用狀。背對背信用狀轉開之對象可以是國內之廠商,也可以是國外廠商,目前國內將這種由本國銀行轉開給國內供應商之信用狀稱為本地信用狀(Local credit; Domestic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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