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er of Credit (L/C) 信用狀對進口商而言,有以下幾項功能:
1.獲得資金融通便利:
進口商在申請開發信用狀時,通常僅須按照銀行規定繳交一定成數的保證金,其餘則由開狀銀行墊付,其後再由進口商進行付款贖單,如此一來,進口商只需憑部份貨款即可申請開發信用狀,俟銀行通知或貨物到達再行付款贖單提貨,對於資金運用之效率助益甚大。
2.確定履行契約的日期:
若出口商欲憑信用狀取款,則其非得遵照信用狀條款或條件之規定,於期限內進行交貨,並取得符合信用狀規定之單證後,始可請求押匯銀行讓購匯票,否則信用狀即為失效。
3.可降低資金成本:
進口商以信用狀付款時,對其自籌金以外由開狀銀行墊付部分所需支付的利率通常較低。
若是以遠期信用狀作為付款時,進口商在匯票到期前不必支付貨款,可先承兌提貨出售後,於匯票到期時才付款,可說是一種賣方融資。
4.取得信用保障:
由於出口商欲在信用狀下取得貨款,必須完全照信用狀規定交貨,並備妥相匯票及貨運單證,所以在法律上負有發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一般多不敢輕易違背信用狀規定,所以只要信用狀規定及銀行之選擇得當,進口商即可獲得相當的交易保障。
你好 那我想請問 出口商辦理押匯得到的錢為押匯銀行的墊付款項 那 這比墊付款的所有人是誰? 押匯銀行是否可以追回這筆款項? 為何押匯銀行要做墊付款項這種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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