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Revocable credit (可撤信用狀):是指開狀銀行開出信用狀以後,不須預先通知受益人,即可隨時片面撤銷或修改的信用狀。
雖然開狀銀行得隨時任意修改或撤銷信用狀,但善意的押匯銀行在收到開狀銀行撤銷或修改通知前,若已辦理押匯付款者,開狀銀行即應擔負償付責任。
2.Revocable credit(不可撤信用狀):指信用狀一開出並通知受益人後,在其有效期間內,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受益人同意,不得任意將信用狀修改或撤銷。
由於不可撤銷信用狀是不可任意撤銷,且開狀銀行在開出信用狀之後對信用狀之受益人,匯票背書人及善意持票人負有兌現或付款之承諾,所以對於出口商較有保障。
實務上,大部分所使用的信用狀都是屬於這種不可撤銷信用狀。
一般在信用狀上多會明確標示為"可撤銷"(revocable) 或不可撤銷"(irrevocable)字樣。
如果信用狀未有明確之標示時,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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