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的經營方式, 分為定期船及不定期船.
定期船之特質如下:
1.航線及靠泊港口固定,並有預先排船期。
2.經營者為公共運送人而承攬載貨,且對象為大眾託運人。
3.經營者刊登船期廣告,將船期公告大眾。
4.經營者在各主要裝卸港有專用碼頭,實行倉庫收貨;裝船前先簽發堆棧收貨單(Dock Receipt)或碼頭收貨單(Wharfinger's Receipt);必要時始採取船邊收交貨辦法。
貨物在裝船後,由船方簽發大副收貨單(Mate's Receipt), 憑以換領正式載貨單證(Bill of Lading)。
5.以載貨證券作為運送契約的證明文件,有關運送事項依其記載及以其正反面所列條款為准;該項條款,依國際公約及各當地國家之法律而訂定,惟各業者應用之載貨證券格式與條款並非相同。
6.運價表及貨運規則由各貨運協會統一訂定,或由各盟外公司自行訂定。如果各國政府規定應向其主管機關呈報者,應切實遵照。
7.運送人之運送責任以鉤至鉤(tackle to tackle)為原則,亦即自船邊吊起貨物至卸貨港將貨物吊卸船邊之意。
8.貨櫃運送多在貨櫃集散場交貨物,運送人在運費之外,按比例加收貨櫃費用。
9.定期船運之各主要航線,採聯合經營及艙位互租方式合作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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