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背信用狀 & 可轉讓信用狀
(1)
對背信用狀(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出口商(中間者)收到進口商開來的信用狀後,要求原信用狀(第一張信用狀)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信用狀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狀(第二張信用狀)給實際供貨商;對背信用狀的開狀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狀來開立.
(2)
對背信用狀與可轉讓信用狀均可用於中間商簽約成交,而其他廠商履約交貨的交易,但兩者有以下不同:
(3)
對背信用狀項下,兩張信用狀(原狀與新狀)同時存在.新狀(對背信用狀)開立時,原狀仍然有效,交由新狀的開狀銀行作為新狀開立的依據與質押.對背信用狀的受益人與原狀的開狀人或開狀行方之間並無關係.
(4)
可轉讓信用狀條件下,只有一張信用狀存在.供貨廠商作為第二受益人,出口商成為第一受益人,均為同一張信用狀下的受益人,都享有信用狀項下交單收款的權利.
(5)
使用對背信用狀,出口商既是原狀的受益人,又是新狀的開狀人.因此,他不僅要負擔開立新狀的銀行費用,而且還要承擔原狀項下交貨延誤或單據不符的風險.而在可轉讓信用狀條件下,首先是由進口商(開狀人)承擔上述費用與風險,儘管出口商並不能承擔賣方的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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