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2015

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 的保兌

信用狀的保兌

信用狀要加具保兌的原因有三:
(1)   受益人對開狀銀行的資信不夠了解或對開狀銀行信任不足.
(2)   受益人擔心開狀銀行所在國的外匯管制可能影響其安全及收匯.
(3)   開狀銀行認為其開出的信用不易為受益人所接受,主動要求另一家銀行對信用狀加具保兌.

按照“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信用狀一經加具保兌,則構成了保兌銀行在開狀銀行承諾之外的另一項確定承諾,只要受益人提交合乎信用狀要求的單據,保兌銀行則要保證履行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保兌銀行的這項保證未經受益人及其他當事人同意,不得撤銷或更改.據此,保兌信用狀項下,保兌銀行與開狀銀行要對受益人負責,而且首先由保兌銀行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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