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可否循環使用,可分為:
1.循環信用(Revolving credit), 即信用狀在一定期間內,信用狀所載金額得循環回復使用。
實務上,常因進口商與出口間訂有經常按期進貨的持續性交易,而進口商為免重複開狀之麻煩及花費,以及為避免一次開發鉅額之信用狀造成其在銀行額度的浪費,相關費用的增加,甚或造成銀行的拒絕開狀。
因此,有循環信用狀之應運而生,循環信用狀依其回覆方式之不同,分為
(1)通知回覆
受益人在押匯後對該信用狀是否可回復到原金額來作使用,須俟開狀銀行通知信用狀可回復使用時,該信狀始可回復至原金額來使用,故其決定權全是掌握在開狀銀行手中,並通常會依當時進口商之情況來作為是否通知回復使用之重要依據,因此,通知回復之信用狀通常會載有"The amount of drawings paid under this credit become available to you again upon your receiving from us advice to the effect.
(2)定期回覆
受益人在押匯後,只要經過一定期間而不須等待開狀銀行之回覆通知,即可使信用狀回復使用,如信用狀中標示 " This credit will automatically be restored to the face amount unless advising bank is advised by the contrary within twow eeks after a drawing is presented for payment."。
在定期循環信用狀下,通常會出現有對前期未動用之金額是否可於次期累積使用之義,故一般在定期循環信用狀中通常多會對此有所規定,因此又可分
(2.1)可累積(cumulative)循環:上期未用完之餘額可以累積至次期使用。
(2.2)不可累積(non-ocumulative)循環:上期未用完之餘額,不能積至次期使用,一般未言明是否積使用,則視為不可累積。
(3)自動回覆
受益人在押匯後,不須等待開狀銀通知,亦不須經過一段規定期間,即可被動用之信用狀金額自動回復,如信用狀中標示"The amunt paid under this credit are agin available t you automatically until the total of the payment reaches USD100,000.
2.不可循環信用狀(non-revolving credit):
不可循環信用狀,即信用狀金額一旦用完,或雖未用完逾信用狀之有效期限時,該信用狀即屬失效,不得再回覆使用,一般之信用狀多屬此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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