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2015

Revolving Credit(循環信用狀)

Revolving Credit(循環信用狀)

循環信用狀(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狀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又可恢復到原金額再次或多次使用,直至達到約定的總金額或規定的時間為止的信用狀.

循環信用狀適用於買賣雙方成交金額大,又需在較長時間內分批交貨分批結匯的交易,使用循環信用狀,進口商可節省多次開狀費用,減少繳納開狀押金;出口商則可簡化催狀,審狀,改狀等手續,有利於及時安排貨物出口.
循環信用狀可分為按時循環信用狀按金額循環信用狀

(1)    按時循環的信用狀是指受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多次支取信用狀的金額.
(2)    按金額循環的信用狀是指信用狀金額議付後,仍恢復到原金額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規定的總額為止.

按照信用狀金額恢復的方式,可分為:
(1)   自動循環:即信用狀金額每次使用後,無須等待開狀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再被使用.
(2)   半自動循環:即信用狀金額每次使用後若干天內,開狀行未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七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再被使用.

(3)   非自動循環:即信用狀金額每次使用後,必須等待開狀行的循環使用通知,方可恢復原金額再被使用.

1/29/2015

對背信用狀 & 可轉讓信用狀


對背信用狀 & 可轉讓信用狀

(1)    對背信用狀(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出口商(中間者)收到進口商開來的信用狀後,要求原信用狀(第一張信用狀)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信用狀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狀(第二張信用狀)給實際供貨商;對背信用狀的開狀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狀來開立.
(2)    對背信用狀與可轉讓信用狀均可用於中間商簽約成交,而其他廠商履約交貨的交易,但兩者有以下不同:
(3)    對背信用狀項下,兩張信用狀(原狀與新狀)同時存在.新狀(對背信用狀)開立時,原狀仍然有效,交由新狀的開狀銀行作為新狀開立的依據與質押.對背信用狀的受益人與原狀的開狀人或開狀行方之間並無關係.
(4)    可轉讓信用狀條件下,只有一張信用狀存在.供貨廠商作為第二受益人,出口商成為第一受益人,均為同一張信用狀下的受益人,都享有信用狀項下交單收款的權利.

(5)    使用對背信用狀,出口商既是原狀的受益人,又是新狀的開狀人.因此,他不僅要負擔開立新狀的銀行費用,而且還要承擔原狀項下交貨延誤或單據不符的風險.而在可轉讓信用狀條件下,首先是由進口商(開狀人)承擔上述費用與風險,儘管出口商並不能承擔賣方的責任與義務.

1/26/2015

跟單信用狀&備用信用狀

跟單信用狀&備用信用狀

(1)    跟單L/C一般僅用於貿易支付;
備用L/C則用途較廣,如招標,履約擔保,為發行商業票據作為保證等.

(2)    跟單L/C項下的受益人是憑出具匯票隨附與信用狀嚴格相符的單據,向開狀行或有關方索償,開狀行最終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它是以運輸單據為抵押的業務;備用L/C項下的受益人可憑備用L/C向開狀行開出匯票並附上開狀申請人未履約或履行其他承諾的說明或證明,開狀行在收到匯票及信用狀規定的證件後,有必須付款的責任,但無檢驗受益人聲明和證件真偽的義務.
備用L/C實際上是無抵押信用的業務,在多數情況下只憑一紙來履約說明支付.

(3)    跟單L/C與合約是相互獨立的文件,甚至L/C內以任何方式提及該合約,銀行也與該合約完全無關,也不受約束.
而備用L/C則與契約關係比較密切.

(4)    跟單L/C所提及的問題是履約情況.

備用L/C所涉及的是違約情況.

1/22/2015

T/T Reimbarsement Clause

T/T Reimbarsement Clause

T/T Reimbarsement Clause (電匯索償條款)是指開狀行允許議付行用電報或電傳通知開狀行或指定付款行,說明受益人所交各種單據與信用狀要求相符,開狀行或指定付款行接到電報或電傳通知後,有義務立即用電匯將貨款撥交議付行.


即期信用狀下,議付行索價貨款需將有關單據郵寄給開狀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這一郵程的往返時間取決於兩地之間的距離.若加具電匯索償條款,因電匯較郵匯快,出口商就可更快收到貨款.


1/19/2015

Anticipatory L/C (預支信用狀)

Anticipatory L/C (預支信用狀)

預支信用狀(Anticipatory L/C)俗稱紅條款信用狀,是指受益人可在貨物裝運之前,先行開具匯票向指定的銀行預支一定款項的信用狀.
預支信用狀的開狀行應開狀人的請求,在信用狀上加列條款,授權出口地通知行或保兌行,在受益人提示貨運單據之前,憑受益人開具的匯票和補交單據的聲明書,預支全部或部分貨款,俟受益人交單議付時,再由預支銀行扣回預付的款項和預付款利息.
出入口貿易中使用預支信用狀可能出於以下考慮:
(1)    受益人(出口商)資金短缺,無法滿足採購貨物或生產需要.進口商以提供資金為條件,爭取出口商供貨,或要求出口商降低貨價.

(2)    受益人為進口商在出口地的代理人,進口商通過開立預支信用狀方式,授權受益人抓住有利行情購買貨物.


(3)    交易的商品為市場發燒貨,進口商以預支貨款為條件,爭取出口商供貨.

1/16/2015

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

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

商號承兌信用狀(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開狀人為遠期匯票付款人的信用狀.

商號承兌信用條件下,受益人簽發的遠期匯票由開狀銀行負責向開狀人提示要求承兌,開狀人在驗單承兌之後,仍將匯票及有關貨運單據退還開狀銀行,匯票到期時,再由開狀人向開狀銀行付款贖.

1/15/2015

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

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

銀行承兌信用狀(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開狀銀行作為遠期匯票付款人的信用狀.

在銀行承兌信用狀條件下,出口商按照信用狀規定,開立以開狀銀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連同單據交議付行.

議付行審單無誤後,將匯票單據寄交其在進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由代理行或分行向開狀行提示匯票請求承兌,或議付行直接將單據寄交開狀行要求承兌.


開狀行承兌匯票後將單據收下,寄出“承兌書”給議付行,或將匯票退交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行保存,待匯票到期時,再向開狀行提示要求付款,收受款項後交出口商.

1/14/2015

Sight Letter of Credit & Usance Letter of Credit

Sight Letter of Credit & Usance Letter of Credit

即期信用狀(Sight Letter of Credit)是指允許受益人開立即期匯票或憑證單據,由付款銀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狀.


遠期信用狀(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狀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開證行見票先行承兌,等匯票到期再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狀.

1/13/2015

The Amendment of L/C

The Amendment of L/C

根據L/C統一慣例第三條的規定可知:
只要是不可撤銷L/C,賣方於其不利的L/C Amendment自然可以不接受,但賣方須適時將其不接受之意思轉達給買方.

若受益人未於收到Amendment後相當時間內提出異議,即認為受益人接受Amendment. 如L/CAmendment中一部分條款對賣方有利(如L/C效期延長),另一部分則不利於賣方(如單價降低),賣方不能只接受有益的部分,而拒絕不利部分,換句話說,要接受,就得全部接受,否則全部拒絶.

1/12/2015

可轉讓信用狀是否必須轉讓?能否無限制轉讓?

可轉讓信用狀是否必須轉讓?能否無限制轉讓?

可轉讓信用狀並非一定要轉讓,如果受益人決定不轉讓,仍可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該信用狀.

可轉讓信用狀不能無限制轉讓,只限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狀轉讓給其後的第三受益人.
但是,若第二受益人將信用狀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於被禁止轉讓的範疇.

如果信用狀允許分批裝運,可按分批部分辦理轉讓,即同時轉讓給幾個第三者使用,但轉讓手續必須一次性辦理.

1/09/2015

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 的轉讓

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 的轉讓

信用狀轉讓,可能發生的原因如下,
(1)   賣方是中間商,在對外簽約成交後,需由實際供貨廠商履行交貨義務,故要求買方開立可轉讓信用狀,以便將信用狀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實際供貨廠商.

(2)   總公司對外統一成交,以便將信用狀項下交單收款的權利轉讓給子公司.

(3)   買方委託進口地的代理人代為採購貨物,預先開立可轉讓信用狀,再由代理人在購貨時轉給供貨商.


根據“跟單信用狀慣例”規定,唯有開狀行在信用狀中明確註明,受益人無權自行轉讓,通知行也無權加列轉讓字樣.

1/07/2015

信用狀沒有表明確表示是可撤銷或不可撤銷時,怎樣理解?

信用狀沒有表明確表示是可撤銷或不可撤銷時,怎樣理解?


按照第 500 號出版物(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 信用狀都應該清楚表明是可撤銷的或不可撤銷的信用狀,如無該項表示,信用狀應視為不可撤銷的信用狀.

1/06/2015

可撤信用狀(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可撤信用狀(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可撤信用狀(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開狀行對所開信用狀在議付之前,不必徵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的同意,有權隨時修改或撤銷的信用狀.

因可撤銷信用狀使受益人依據信用狀交單收款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故受益人通常不願接受.但是出口商有時可能出於以下考慮,還是願意接受.

(1)   出口商得以按信用狀備貨製單
(2)   出口商可能利用信用狀向銀行融通資金
(3)   並非所有可撤銷信用狀都會被撤銷

(4)   可撤銷信用狀,一旦經銀行議付,就不得撤銷

1/05/2015

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 的保兌

信用狀的保兌

信用狀要加具保兌的原因有三:
(1)   受益人對開狀銀行的資信不夠了解或對開狀銀行信任不足.
(2)   受益人擔心開狀銀行所在國的外匯管制可能影響其安全及收匯.
(3)   開狀銀行認為其開出的信用不易為受益人所接受,主動要求另一家銀行對信用狀加具保兌.

按照“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信用狀一經加具保兌,則構成了保兌銀行在開狀銀行承諾之外的另一項確定承諾,只要受益人提交合乎信用狀要求的單據,保兌銀行則要保證履行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保兌銀行的這項保證未經受益人及其他當事人同意,不得撤銷或更改.據此,保兌信用狀項下,保兌銀行與開狀銀行要對受益人負責,而且首先由保兌銀行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