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7/2010

公證檢驗證明書

公證檢驗證明書: 一般而言,交運之貨物雖經檢驗合格,將來收貨發現有瑕疵時,賣方仍須負責.況且,檢驗機構通常只作抽樣檢查,並不擔保賣方產品完全符合買賣契約之規格.

公證檢驗證明書之種類:

1.重量證明書(certificate of weight): 證明交運貨物淨重,毛重及箱數等,符合賣契約之規定.

2.品質證明書(certificate of quality):證明交運貨物之品質及規格, 符合買賣契約及當地政府之要求.

3.衛生證明書(certificate of health):證明進口貨物(如食品,動植物等)已經由衛生機關檢驗合格.

4.材積,重量證明書( certificate and list of measurement and weight): 證明運送人以證明書所載之才積或重量, 作為計算運費之標準.

5.分析證明書(Certificate of analysis) :證明以抽樣化驗後結果,其產品所含之成份與買賣契約相符合.

6.出口檢驗證明:證明出口貨經由政府檢驗機構(如:經濟證標準檢驗局)採行貨樣檢驗後符合規定.

7.製造商檢驗明書:證明出口商出口的產品,係由出口商自行生產並經其檢驗合格

取自國際貿易實務

貨物公證(Public Survey)

公證(Public Survey):  乃指由獨立的第三人為契約標的物做公正的檢驗鑑定,而給予證明或保證而言. 從事公證業務者可為公證人(surveyor), 公證行或公證公司,須秉持超然立場,其所作明才具公信力,換言之,公證係由第三者介入,以中間人獨立,公正立場,從事買賣標的物的鑑定而簽發之證明.
從事此行業者稱公證人或公證行(公司),其所出具之報告係為買賣雙方所承認, 之後一切之索賠糾紛, 便以此為依據, 此為國際貿易不可或缺之文件.

公證之種類

1.海事公證(marine surveyor): 包括海事鑑定,船舶買賣及租賃之情況鑑定.

2.保險公證:為海損,火險,車禍等涉及保險賠償之鑑定,估價及責任調查等.

3.貨物公證:凡涉及一般貨物之價格,品質,數量及包裝等之鑑定或檢驗者均是. 貨物公證人與法院所設立之公證人及國外民間之公證人有所區別, 貨物公證人為對一般商品及貨物之鑑定而簽發證明;法院所設之公證人及國外民間之公證人為對身份,文件及契約所做之證明.

取自國際貿易實務

11/16/2010

進口押匯- 遠期信用狀之贖單

遠期信用狀之贖單

1.贖單手續與即期信用狀相同,惟領單或擔保背書提貨時,無須立即還清墊款,但如提貨時須徵取存單或其他債權確保之條件時,須注意向客戶徵取之.

2.遠期信用狀匯票到期日及利息(buyer's usance)之計算方法:
其利息計算之起息日,一律以押匯銀行之押匯日期(即押匯單據通知書上之日期)為起息日,並據以推算到期日. 至於匯票到期為  xx days after sight以外之情形,例如 xx days after B/L date等,其到期日之推算仍應從其規定,亦即按 B/L日期加上遠期信用狀日數推算到期日(但仍以押匯日期為起息日). 到期日如果逢一日或數日之例假日,得提前一日或數日為到期日,並從實際日數扣除一日或數日計算利息以符實際. 遠期信用狀利息之計算公式如下:

外幣墊款部份 * 適用利率 * 實際日數 /360 = 遠期利息

墊款期限到期後還款謂之逾期還款.逾期部份之利息,依"原訂外幣貸款利率", "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2.5%", " 延遲日外幣貸款利率" 三者孰高為準計收遲延利息,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率之10%加計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逾期違約金.

取自國際貿易實務

11/15/2010

Import Negotiation

Import Negotiation:進口押匯,銀行接受進口商委託,對其國外賣方簽發之即期跟單匯票先墊付票款,再通知借款人(國內進口商)在合理期限內備款贖單之票據融通方式。

11/12/2010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ICC

國際商會在1955年設立調解及仲裁規則 (The Rules of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而於1997修訂時改稱國際商會仲裁規則(Rules of Arbitration of ICC), 並於1998年1月起開始實施,當國際貿易發生糾紛時,可以採取的解決方式,其優先順序如下,其中仲裁的效果最受好評:

1.和解(Compromise):和解是指買賣雙方私下解決貿易糾紛,沒有第三方參與,這是解決貿易糾紛最好的方法,惟不具法律效力.

2.調停(Conciliation):調停又稱調解,指經由第三方出面協調解決,例如公會或商會調解,也是解決貿易糾紛的好方法,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3.仲裁(Arbitration):由第三者(如公會或商會等)依各國仲裁法規,由仲裁者做成"裁決書", 解決買賣雙方國際糾紛的責任,仲裁之後,不論第三者所作判斷如何,買雙方都應當遵循裁決書的決定,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

4.民事訴訟(Lawsut Litigation):以法律解決紛爭,不但耗費成本,且又費時,由於事訴訟不但距離遙遠,語言不通,而且還涉及買賣雙方國家法律主體,加上法律解釋的差異,若非交易金額龐大,則極不具經濟效益.

取自貿易實務與案例

Trade Contract(貿易契約)

Trade Contract(貿易契約) 是一種債權契約,指進口商與出口商交易時,彼此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一旦達成合意,就成為貿易契約,雙方都都須履行各自的義務,並享受應有的權利,因此,交易時雙方必須事先協議,國際貿易的義務與國內交易一樣,都是賣方有交易的義務,買方有付款的的義務.

11/11/2010

進口貨物產地的認定

原產地的認定會影響進口貨物的估價,由於國際間加工已成為常態,我國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標準,係依據加工層次認定:

1.貨物從原料到成品完全在台灣生產,則認定為 made in Taiwan.

2.部份在台灣生產,部份在國外生產,我國對進出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為:
(2.1) 進口原料或半成品經加工或製造所產生的貨品,該品出口時其商品標準分類號列是否改變,如果已改變,則視為Made in Taiwan, 否則視為原進口國.

(2.2)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的貨品,該貨品出口時其商品標準分類號列是否改為,如果改變,在台灣的製程或附加價值超過35%, 則視為 made in Taiwan, 沒有超過35%則視為原進口來源國.

Settlement of the bill (進口贖單)

Settlement of the bill (進口贖單)

開狀銀行收到國外寄來的單據後,隨即簽發"單據到達通知書", 通知進口商到銀行辦理贖單. 進口在通知書上蓋上原結匯印鑑章之後,並檢附"結匯證實書", 付清匯票金額扣除保證金後的餘額之全部款項(或承兌匯票)後,領回貨運單據(Receipt of shipping documents),辦理提貨手續.贖單時,依匯票到期日之不同,分為兩種處理方式:

1.即期匯票:付清款項之後,開狀銀行即將貨運單據交給進口商,憑以辦理提貨手續.

2.遠期匯票:銀行或出口商對進口商提供融資,進口商只要在銀行提示的匯上承兌,承諾到期時付款,就可以取回單據,於匯票到期時,付清銀行款項.

L/C被拒付,受益人採取之行動

L/C被拒付,受益人依下列情況,採取行動.
1.單據確實有瑕疵: 宜主即主動與進口商洽商,了是否進口貨物價格下跌或流行時尚已過,以致進口商從單據中挑毛病,必要時同意給予部份折扣,以便順利取回貨款,減少損失.

2.考慮將貨物轉賣其他市場,或船將貨物運回國:如進口商不予理會,出口商可以要求開狀銀行單據退回,同時考慮將貨轉賣其他市場,或船公司將貨物運回國,或做其他處理.

3.要開狀銀行退回單據: 如果出口商決定要開狀銀行退回單據,開狀銀行只有兩二種作法,開狀銀行須在提示之後5個營業日之內,決定付款或拒付:
(3.1)若開狀銀行選擇拒付,就必須將全套單據退還.
(3.2)開狀銀行若無法將全套單據退還,就一定要付款,例如進口商已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開狀銀行就不可以選擇拒付,而一定要付款.因為辦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之後,貨物已經被進口商提領,銀行也承諾要將欠船公司的提單,於收到押匯銀行寄來該單據時繳回.

11/09/2010

信用狀(L/C) 關係人

信用狀關係人


1.信用狀申請人(Applicant)
開狀申請人是向銀行提交申請書申請開立信用狀的人,它一般為進出口貿易業務中的進口商。

2.信用狀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開狀行的委托,將信用狀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它一般為開狀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狀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兌行是開狀行在承兌信用狀中指定並授權向受益人承擔(無追索權)付款責任的銀行。

4.信用狀承兌行(Accepting Bank)
承兌行是開狀行在承兌信用狀中指定的並授權承兌信用狀項下匯票的銀行。在遠期信用狀項下,承兌行可以是開狀行本身,也要以是開狀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銀行。

5.信用狀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
議付行是根據開狀行在議付信用狀中的授權,買進受益人提交的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6.信用狀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償付行是受開狀行指示或由開狀行授權,對信用狀的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進行付款的銀行。

7.信用狀轉讓行(Transferring Bank)
轉讓行是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狀轉讓給第二益人的銀行。轉讓行一般為信用狀的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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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2010

押匯單證有瑕疵之處理

如果出口商收到信用狀,客戶要求增加出貨品項而造成超押情況,或出口商押匯後,押匯銀行發現單證有瑕疵,出口商可以處理方式為:

1.修改信用狀:修改信用狀是最正確的作法,信用狀修改後,條款成為信用狀的部份,效力與信用狀條款完全相同.

2.電詢押匯:如果來不及修改信用狀,可以請押匯銀行採用電詢押匯(Cable Negotiation),以電傳方式徵求開狀銀行同意,其效力亦與信用狀條款完全一樣. 例如,同一張L/C客戶增加貨品項目,因而增加了金額,但容易遭到開銀行拒付, 因此,出口商為了爭取時間,可以採取電詢押匯,這是一種比較安全的方式.

3.保結押匯:出口辦理押匯之後,提出押匯單據有瑕疵,押匯銀行還是願意以保結書對出口商款,但不保證開狀銀行會付款,稱為保結押匯.

4.信用狀項下之託收:出口商押匯單據有瑕疵,如果押匯銀行不願意對出口商墊付款項,則改為 "L/C項下之託收" 辦理,出口商押匯臨時被銀行改為託收, 就無法馬上取得押匯款項, 必須等到開狀行付款,才能取得押匯款項,除非公司財務雄厚,否則可能會發生週轉不靈問題,對公司來說風險很高.

取自"貿易實務與案例

11/07/2010

Beneficiary's Statement/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Beneficiary's Statement (受益人聲明書), 聲明出口商已遵照信用狀規定履行裝貨義務,並於裝運之後製作一套押匯單據,於押匯之前影印一套抄本,直接郵寄給國外進口商,以便進口商可以提前辦理擔保提貨,以利其國內行銷安排.

信用狀常常要求押匯單據須提示受益人聲明書,如果信用狀有此規定,出口商沒有提示該單據,將構成瑕疵,開狀銀行可以拒付.

受益人必須在聲明書中聲明 : I hereby declare that (1) All of the goods are packed in strong sea-worthy export cartons, (2) One complete set of non-negotiable shipping documents has been sent directly to the XXX Company Limited within a date of B/L, 並附上單據抄本.

Through transport B/L

Through transport B/L (聯運提單): 指貨物由兩個以上運送人運送,或由兩種以上的運送方式運送,聯運提單是由 一個運送人簽發,為貨主安排其他運輸工具,包括全程運輸,  與複合運送相似.

提單簽發人收取聯運運費,運送人即照此提單履行義務,再另外簽發提單.惟簽發人對聯運途中的其餘之運送方式僅負保證之責任,若其餘各航段發生毀損或滅失,則以海牙規則各自約束.

Combined Transport B/L

複合運送提單的名稱除 Bill of Lading外, 還須冠上 Combined Transport , Multi-modal transport等字樣, 指貨櫃運送方式中,貨物利用包括海運,鐵路,公路與航空等兩種以上的不同運送方式,將貨物自起地運到目的地交貨,並承擔全程責任的一種運送提單. 複合運送業以海運運送業之代理或代表人身份簽署的提單,只要該提單表明係運送人(Carrier)或複合運送人,或兩者之代理人所簽發,銀行均接受.

信用狀之檢核

當收到信用狀的時候,出口商應瞭解開狀銀行的信用情形,並詳細地檢核信用狀內容的各項條款,以確定各該條款是否有窒礙難行的情形,即將提示的單據時能否完全符合信用狀要求? 須要了解的重點如下:
1.要了解信用狀內容與貿易契約是否相符?


2.要了解信用的真偽,開狀銀行是否在信用狀上簽字?


3.要了解信用狀規定的裝船,押匯等期限是否可行?


4.要了解信用狀受益人與申請人的名稱是否正確,可否轉讓?


5.要了解出口港,卸貨港或目的地是否正確,可否分批裝船,可否轉運,是否指定船公司?


6.要了解貨品名稱,數量,金額,貿易條件是否與貿易契約相符? 信用狀是否有溢價情形?

7.要了解是否為即期信用狀, 如為遠期,利息由誰負擔?

8.要了解是否要投保,保險指示如何? 是否限定押匯?


9.要了解押匯文件能否及準備齊全,是否須外國領事館簽證?


10.要了解開狀銀行信用是否足夠, 是否世界1000大銀行之一?


11.要了解該信用狀是否有陷阱信用狀條款?


12.要了解該信用狀是否適用UCP?

11/06/2010

出口通關程序

1.報關:指報關行於出口結關前,利用報關系統,填製出口報單及有關文件,透過專屬網路,向海關辦理投單報關手續。

2.查驗貨物:報關行將出口報單傳輸到海關後,海關電腦專家系統通知是否查驗貨物(Examination of goods),通關方式共有C1, C2或C3等三種方式:

(2.1)C1通關:免審免驗通關,免書面文件,免驗貨物,即發出放行通知。
(2.2)C2通關:文件審核通關,指要審查書面文件,免驗貨物的通關方式,這種方式報關行須於第二天海關辦公時間終了以前,補送基本必備文件,例如經各單位核准輸出許可證,S/O,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等文件,海關審核文件完畢後放行。
(2.3)C3通關:貨物查驗通關,指要查驗貨物,也要審查書面文件的通關方式。報關行於第二天海關辦公室時間終了以前,應補送基本必備文件到海關,於審核文件相符後,海關安排驗貨。驗貨指查驗出口貨物的貨名,規格,品質,等級,數量,重量與價值等屬實後,予放行,海關發出放行通知。

3.出口放行通知:出口放行通知(To release cargo) 是指
(3.1) C1通關的海關電腦直接發出放行通知訊息。
(3.2)C2 or C3通關,經海關查驗單證或/與貨物相符後,海關電腦發出放行訊息,申報的貨物准予出口,貨物須經海關放行後,才可以裝運出口,放行為出口貨物通關的最後一個步驟,運輸業者應於收到海關放行通知(電子訊息)或經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後,始得辦理出口貨物裝船或或裝機手續。

4.結關後二天開航,海關放行之後,貨物才能夠裝上船,通常船於結關後二天開航。

5.退稅報單簽證:海關放行後將退稅用出口報關簽證,於簽證之後蓋上關防,由報關行領回,交由出口商辦理退稅。

海運通關程序的注意事項

1.報關行須通知放行:報關行應於海關放行時,即刻通知出口商貨已放行。

2. 3天以內交押匯文件:報關行應於裝船後3天以內將押匯文件(包括提單)送交出口商。

3.資料應交報關行退稅:出口商若需辦退稅,應附書面退稅資料交報關行。因此,出口商在出口時應注意,報關後是否需要核退料進口稅捐,以避免資料錯誤而延誤退稅。

Domestic Credit

Domestic Credit (本地信用狀),指國內交易的買方,賣方與銀行三者都在國內,而利用信用狀作為清償貨款的工具,稱之。通常是指本地的買方向賣方購買貨物時,由買方向國內銀行申請開發以國內賣方為受益人,並以本國文字記載的信用狀,用以清償國內貨款。

11/03/2010

Bill of Exchange

Bill of Exchange 即匯票,
簡稱 Draft, 為國際上一種討債追帳工具。
我國票據法規定:稱匯票者,請出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故匯票是一種支付命令,由債權人開發,命令受票人付款的法律文件,有應記載事項必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