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2010

Institute Carge Clause, ICC(C),ICC(B),ICC(A)

Institute Carge Clause 基本險包括 ICC(A),ICC(B),ICC(C)基本險

ICC(C)指協會貨物C條款或舊條款平安險(FPA:Free Particular Average):承保範圍最小,採用列舉或包括火災,爆炸或碰撞所造成的損失;船舶之擱淺,傾覆,或焚毀所造成的損失,陸上運輸工具之出軌或翻覆,海陸運輸工具之沉沒,撞擊或接觸等所造成貨物整件滅失及共同損/全損/推定全損等危險事故。其英文原意為單獨海損所造成的後果不負賠償責任之意。保費低,保險公司責任最小。


ICC(B)指協會貨物C條款,類似舊條款的水漬險(WPA or WA, With Particular Average):其英文原意為單獨海損賠償險,承保marine  risks,範圍居中,採用列舉式,除C條款之外,另加地震,火山爆發,雷擊,水的侵害,及貨物裝卸時的毀損,整件滅失,沖刷落海,海上劫掠等危險事故;包括運輸途中因氣候惡劣影響所受到水浸漬損失,惟必須在海上風浪特別大,船長簽發海事報告所發生損失情況下,才能獲賠償,該條款的不承保範較ICC(A)多一項,"任何人之不法行為所引起被保險標的全部或部分蓄意性損害或毀壞"不承保。

ICC(A)指協會貨物A條款,或條款全險(All Risks):承保範圍最大,包括偶發事故所發生的損失或毀損之一切危險。採用概括式,險了兵險,罷工暴動險,固有瑕疵,延遲,包裝不良,不適航,被保險人故意不當行為,及船舶所有人的債務造成損失等不保項目外,承保外來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滅失,或費用。不保項目例如船舶所有人的財務糾紛,被保險人之故意,貨物固有瑕疵或包裝不良等所造成損失不保。ICC(A)相檔於條款的全險,保費最高,承保圍亦最廣,但對於"除外責任"不保。

Waybill

 航空貨運的提單稱Air Waybill,Waybill指提貨單,是運送人收到承運貨物後,發給託運人的證明文件。作用為運送人收到貨物的收據及運送人與託運人間的運送契約而已,為記名式或直接式(Straight )文件,並非物權證券(Document of Title),不具流通性(Not Negotiable)。Waybill有空,海運之分:

1.Air Waybill 空運提貨單:受貨人提貨時,無須出示該文件,只要證明為受貨人即可提貨。

2.Sea Waybill 指海運提貨單:近年來由於船速提高,貨物很快就抵達目的地,進口如果等收到海運提單(Ocean B/L)後,才能向船公司提領貨物則甚為不便,於是仿照航空提貨單制度,產生了海提貨單。

貨櫃的種類

貨櫃的種類

1.依尺寸區分,常見的有以下各種貨櫃
(1.1) 8*8*40 :寬8呎,高8呎及長40呎
(1.2) 8*8*30:寬8呎,高8呎及長30呎

(1.3) 8*8*20:寬8呎,高8呎及長20呎

(1.4) 8*8*10:寬8呎,高8呎及長10呎



2.依用途區分,常見的有:

(2.1)普通貨櫃

(2.1.1)乾貨貨櫃(dry cargo container):長方型盒狀貨櫃,可裝運一般雜貨。

(2.1.2)通風貨櫃(ventailed container):在乾貨貨櫃上加裝通風設備,此類貨櫃所裝運的貨物多為需通風的貨物。

(2.1.3)開頂貨櫃(open top container):形狀與乾貨貨櫃相同,此種貨櫃所裝運的貨物多為整體,精重或大件貨物,其頂部敞開而未設有櫃頂,通常是以帆布頂罩遮蓋以避風雨.

(2.1.4)平床貨櫃(flat bed container):乃是一種只有底盤及兩端檔板的貨櫃,其貨櫃多用來裝載車輛,鋼板,木材或電線電纜等。


(2.1.5)載車貨櫃(car container):主要結構為底盤及四角支柱,用來裝運車輛的特殊型態貨櫃。



(2.2)保溫貨櫃

(2.2.1)冷藏貨櫃(refrigerated enclosed container):形狀與乾貨貨櫃相似,但櫃體具隔熱性質,貨櫃櫃門的一端設有冷凍機,其內側圍壁塗敷上絕熱材料,用來裝運低溫保藏及冷凍貨物。

(2.2.2)隔熱通風貨櫃(insulated and ventilated enclosed container):設有通風設備的隔熱式貨櫃,內裝多為低溫冷藏及冷凍貨物。

Container Service

Container Service (貨櫃運輸):又稱containerization transportation,container vessel service.即包括貨櫃、貨櫃船、貨櫃碼頭、貨櫃集散場站以及火車與卡車貨櫃運輸設備等海陸及/或空運的聯合運輸作業,將形狀,規格不同的小貨物裝入標準尺寸的貨櫃,成為大包裝後,再利用搬運設備裝運。

貨櫃運輸方式可分為下列的形式:

1.CY(Container Yard):指貨櫃集散場,係託運人有足夠一隻以上貨櫃之貨物,在自行裝櫃後送交貨櫃集散場,經海運至目的地後,由收貨人整櫃拖回自行處理,貨櫃集散場之作用即在處理來自各地的貨櫃,依其船運目的地予以分類,發交各船運公司。

2.FCL(Full Container Load):指整櫃裝載,同一託運人的貨物可裝滿一個貨櫃,即整個貨櫃中的貨物屬於同一託運人的情形。

3.LCL(Less Container Load):併櫃裝載,為一託運人的貨物不足裝滿一櫃時,由託運人將貨物送給貨櫃集散站的零星貨物貨櫃處理站(CFS),交給集散站管理人員,將數個託運人的貨物併裝於同一貨櫃運往目的地。

4.FCL/FCL; CY/CY):裝櫃,拆櫃作業與公司無關,貨物在起運地由託運人負責裝櫃,在目的地由收貨人負責拆櫃。

5.FCL/LCL;CY/CFS(整裝/分拆):船公司自出口地的貨櫃場取貨,並將貨物運至進口地的零星貨物櫃處理站(CFS),拆出貨櫃內貨物交付受貨人,亦即起運地的裝櫃作業由託運人自行負責,而目的地的拆櫃作業則交由船公司負責。

6.LCL/LCL;CFS/CFS(併裝/整拆):貨櫃的併貨及拆貨,皆由船公司負責,由不同發貨人併櫃,並分送給不同收貨人。

7.LCL/FCL;CFS/CY(併裝/整拆):船公司在出口地的零星貨處理站(CFS)將託運人交來的貨物併裝入櫃後,運往進口地的貨櫃,交給受貨人拖往自己的倉庫或工廠自行拆櫃的貨運方式,此即裝櫃作業雖由船公司負責,但拆櫃作業則由受貨人自行負責。

8.FI(Free In):貨主負擔裝船費用,亦即運費中不包括裝船費用。

9.FO(Free out):貨主負擔卸貨費用,亦即運費中不包括起貨運費。

10.FIO(Free in and out):指裝船及卸貨兩方面之費用,均由貨主負擔。

10/28/2010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輸出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證,
又稱export credit guarantee或
輸出保險(export insurance).

輸出保險:對於政治或信用所發生的危險,予以投保者稱為輸出保險。此種危險發生的原因,除了貨物運輸風險外,亦包括進口商破產,違約或進口外匯短缺,目的地發生戰爭,內亂,革命等。

目的:鼓勵貿易輸出的發展,並保障出口商因輸出貨物遭遇各項政治危險或信用危險損失。

功用:
1.減少出口商所承擔之風險,可擴大貿易機會。
2.申辦融資並加強貿易。
3.研判風險,加強信用調查。
4.可向進口商索賠,保險單位在理賠前後,可催促進口商付款。

輸出保險的種類:
1.託收方式(D/P, D/A)輸出綜合保險。
2.輸出融資綜合保險。
3.中長期延付輸出保險。
4.海外投資保險。
5.普通輸出綜合保險。
6.海外工程保險。
7.記帳方式(O/A)輸出綜合保險。
8.信用狀出口保險。

海上貨物保險,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Insunrace Policy(保險單):即保險手續辦理完備後,由保險公司所發行,證明保險契約訂定及其有關保險事項之單據。

保險單的種類

1.定值保險單(Value policy):在保險單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價值,在保險契約存續期間,此約定價值都固定不變。

2.不定值保險單(Unvalue policy):保險單上僅訂明保險金額的最高限度,其保險標的物之價值留待事故發生後,再予補充確定,以做為計算賠償時之依據,一般而言,被保人通常以投保當時,貨物之估計價值,做為保險金額。

3.流動保險單(Floating policy):保險當事人間所簽定契約,預定一個總保險金額,每批貨物裝運出貨時,從總保險金額扣險,直至金額用完,其保險單即自動註銷,此類保險應用在進口商無法確定每次航運之數量及相關承運之船舶資料。

4.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又稱統保單,是以預約的方式一次承保未來多批貨載的保險單,在此契約約定期間內,保險公司承擔所有貨物之損害賠償。

5.預保單(To Be Declared policy):即TBD單,商用於每批貨物的進出口,在裝運每批貨物的船名未定時,要保人就需求之大致內容與保險公司預先約定購買的情形;通常要保人於獲悉船名,裝運日期,數量,保險金額後即向保險公司發出通知書,保險公司據此計算保險費,發出保險單。

6.船程保單(Voyage policy):承保貨物處在固定航程中所生危險之保單。

7.定期保單(Time policy):承保貨物在某一固定期間所生危險之保單。

海上貨物保險(Institute Carge Clauses; ICC)

1.基本險
(1)全損險(Total Loss Only; TLO):投保的貨物在海上運送途中,因基本危險所致全部滅失,這種全部滅失,不管是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均負責全部賠償。

(2)平安險(Free of particular Average; FPA):單獨海損不賠償。險非承運之船舶或駁船擱淺,沉沒或焚毀,保險對於單獨海損不負賠償責任。

(3)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即單獨海損賠償條款,除輪船或駁船 擱淺,沉沒,焚毀或共同海損外,對於未達到保單載明之百分比海損不負賠償責任。

(4)全險(All Risk; A.R):即一切險,承保所有貨物投保所遭受滅失或毀損之一切危險,但並不包括船期遲延,貨物瑕疵,戰爭,罷工,暴亂及被保險人惡意行為所引起之滅失或費用。

2.附加險

(1)兵險(War risk;W.R.):即戰爭險,不屬於全損險,平安險,水漬險或全險等基本險範圍內之保險。它是一種特殊狀態下才需要之保險。

(2)罷工暴亂險(Risk of strikes,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即罷工,暴動,內亂險。

(3)偷竊險(Risk of 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T.P.N.D):貨物因偷竊,挖竊或遺失所生之損害,保險人應予以賠償。

10/26/2010

IOP,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

IOP即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不受免賠額限制。
在保險條件中有所謂單獨海損 (Particular average),單獨海損貨物在海上運送中,因無法預測的危險所招致的部分減失或損害。此種損害並非由共同航海的財產所能共同負擔,乃是由遭受損害的各財產所有單獨負責,故有以下幾種是否賠償之劃分:

1.單獨海損絕對不賠償(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absolutely: F.P.A.A):即單獨海損之原因非承保之危險所造成,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F.P.A(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即除特定危險所造成的單獨海之外,單獨海損不賠償。

3.W.P.A.(with particular average):指單獨海損賠償,但此單獨海損若未達約定之一定百分比者,不予賠償;除非超過一定百分比,方能獲致賠償。

4.單獨海損賠償:但單獨海損未超過約定金額者不賠,在保險人對於已超過約定金額的單獨海損,僅賠償所超過部分。

5.I.O.P:對於單獨海損賠償,不計免賠額百分比。

10/25/2010

Anticipatory L/C

Anticipatory L/C (可預支信用狀):可預支信用狀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備妥信用狀所規定的單證前,簽發匯票向信用狀中所指定的通知銀行,預支一定金額的款項,此筆款項可以在銀行要求受益人於辦理押匯時扣還。

可預支信用狀分為二種:
1.紅條款信用狀 (Red clause credit) :只要受益人於備妥信用狀所定的單據前,可憑狀向通知銀行預支一定金額的款項,此種信用狀又稱為打包信用狀。

2.綠條款信用狀:亦是融資墊款形式的信用狀,在對受益人提供裝運前的融資墊款,出口商必須以預支資金所取得的貨物,以銀行名義存入其指定的倉庫中方能提供融資。

10/24/2010

Confirmed credit and Unconfirmed credit

1. Confirmed credit (保兌信用狀):指在信用狀開出後,有經過開狀銀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在信用狀上承諾,對受益人所簽發的匯票予以承兌或付款者。

信用狀保兌,對受益人來說,相當於得到兩家銀行的付款保證。
受益人一般是在對開狀銀行信用缺乏認識,或是認為進口地的政經環境,外匯情況不穩定,以致對於貨款是否能順利收回有所顧慮時,才會要求買方將開出之信用狀,須經過國際上具有聲譽的銀行加以保兌,確保貨款的安全。
信用狀若經保兌後,原則上出口商宜向保兌銀行提示單證,若保兌銀行在國外,押匯銀行則應依保兌書指示寄送單證。

2.Unconfirmed credit (無保兌信用狀):即信用狀中並無開狀開行以外另一家行,在該信用狀上諾擔保兌付受益人所提示匯票者。
在信用狀上或信用狀通知書中未出貨保兌條款者,都是屬於無保兌信用狀。

Revocable credit and Irrevocable credit

1.Revocable credit (可撤信用狀):是指開狀銀行開出信用狀以後,不須預先通知受益人,即可隨時片面撤銷或修改的信用狀。
 雖然開狀銀行得隨時任意修改或撤銷信用狀,但善意的押匯銀行在收到開狀銀行撤銷或修改通知前,若已辦理押匯付款者,開狀銀行即應擔負償付責任。

2.Revocable credit(不可撤信用狀):指信用狀一開出並通知受益人後,在其有效期間內,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受益人同意,不得任意將信用狀修改或撤銷。

由於不可撤銷信用狀是不可任意撤銷,且開狀銀行在開出信用狀之後對信用狀之受益人,匯票背書人及善意持票人負有兌現或付款之承諾,所以對於出口商較有保障。
實務上,大部分所使用的信用狀都是屬於這種不可撤銷信用狀。
一般在信用狀上多會明確標示為"可撤銷"(revocable) 或不可撤銷"(irrevocable)字樣。
如果信用狀未有明確之標示時,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 (L/C),對進口商的功能

Leter of Credit (L/C) 信用狀對進口商而言,有以下幾項功能:

1.獲得資金融通便利:
進口商在申請開發信用狀時,通常僅須按照銀行規定繳交一定成數的保證金,其餘則由開狀銀行墊付,其後再由進口商進行付款贖單,如此一來,進口商只需憑部份貨款即可申請開發信用狀,俟銀行通知或貨物到達再行付款贖單提貨,對於資金運用之效率助益甚大。

2.確定履行契約的日期:
若出口商欲憑信用狀取款,則其非得遵照信用狀條款或條件之規定,於期限內進行交貨,並取得符合信用狀規定之單證後,始可請求押匯銀行讓購匯票,否則信用狀即為失效。

3.可降低資金成本:
進口商以信用狀付款時,對其自籌金以外由開狀銀行墊付部分所需支付的利率通常較低。
若是以遠期信用狀作為付款時,進口商在匯票到期前不必支付貨款,可先承兌提貨出售後,於匯票到期時才付款,可說是一種賣方融資。

4.取得信用保障:
由於出口商欲在信用狀下取得貨款,必須完全照信用狀規定交貨,並備妥相匯票及貨運單證,所以在法律上負有發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一般多不敢輕易違背信用狀規定,所以只要信用狀規定及銀行之選擇得當,進口商即可獲得相當的交易保障。

Letter of Credit (L/C),對出口商的功能

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 L/C)係銀行應開狀申請人(即進口商)的指示及要求,開給受益人(出口商)的一種附有條件的承擔付款責任的憑證。

信用狀對出口商的功能:

1.獲得信用保障:
在信用狀制度下,只要出口商依信用狀所規定的條件來履行,即可獲得開狀銀行的付款保證。如此即可避免只單純依靠進口商的信用,而擔心進口商因資金不足或商品市場行情變化等可能的變數所造成的違約。

2.資金融通便利:
使用信用狀,出口商不像一般的商業交易,必須等待貨物運抵買方後方能獲得貨款。因為利用信用狀,出口商口只要備齊信用狀所規定的單證,簽發匯票,即可向押匯銀行辦理押匯取得資金融通。

3.確保買賣契約權益:
在國國際貿易程中,雖然契約已然成立,但只要出口商在未收到信狀之前,該契約仍然有可能被取消,此對於出口商而言,整個交易仍然是處在不確定的狀態,但是,一旦出口商收到進口商透過開狀銀行所開出的不可撤銷信用狀,進口商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撤銷或修改變更條件。如此,取得貨款之權益即可獲得確保。

4.確保獲得外匯
出口商若是已收到信用狀,即可免除因進口地國家外匯短缺或管制,以致無法收回貨款的風險。進口商在申請開發信用狀時,通常須事先取得該國外外匯當局使用外匯的許可;就出口商而言,當信用狀寄達時,即可獲得外匯保障。

5.可取得低利融資
取得信用狀之出口商在其裝船前所需之資金融通,可透過現行銀行之裝船前融資貸款措施向銀行取得資金融通。所以,就貨物裝船前之融資來說,出口商以信用狀作擔保向往來銀行辦理外銷貸款,不但適用之貸款利率較低,減輕了利息負擔,而且也使得出口商獲得生產所之資金。

MAWB and HAWB

MAWB (Master Air Waybill):託貨人直接向航空公司或其代理行進行託運,託運人所持有的空運提單即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行(實際運送人 actural carrier)簽發的空運提單,亦即一般所謂的Master Air Waybill (MAWB)  主提單(母提單)。

另一種情況,託運人透過貨運承攬商或併裝業者間接向航空公司進行託運,此時託運人手中所持有之空運提單並非是由實際負責運送之航空公司或其代理所簽發的提單,其所持有空運提單之簽發人係接受委託處理貨物集運之貨運承攬商或併裝業者;
航空公司所簽發的空運提單係在這些貨運承攬商手中,貨運承攬商或併裝業者即根據航空公司所簽發之提單另行簽發提單,一般稱為 Air Waybill (HAWB) 分提單(或子提單)。

以分提單進行押匯時,應特別注意提醒買方於信用狀上加註以下條款,以利押匯業之安排:
1.Air freight by consolidation is allowed, or
2.Forwarder's house air waybil is acceptable.

慎選貨運承攬商或併裝業者:
貨物運送過程中可能遭致危險,除非契約中約定運送免責範圍,否則運送應對貨主負擔賠償責任。
貨主手中所持有的提單是分提單,非航空公司簽發之主提單,因此貨主無法直向航空公司進行索賠,只能憑分提單向貨運承攬商請求。所以貨運承攬業的信用非常重要。

Bill of Lading 的種類

Bill of Lading 提單的種類:

1. 依貨物是否裝船,可分為:
備運提單(Received-for-shipment B/L,簡稱 received B/L)
裝運提單(shipped on board B/L 又稱 shipped B/L或on board B/L)

2. 依提單上是否有運送人之批註,可分為:
清潔提單 (clean B/L)
不清潔提單 (unclean B/L; Foul B/L)

3.依提單是否可流通轉讓,可分為:
記名提單或不可轉讓提單 (stright B/L)
指示提單或可轉讓提單 (order B/L  或 nonnegotible B/L)

4.依貨物在運輸中途是否須經轉運,可將提單分為:
直達提單 (direct B/L)
聯運提單 (through B/L)

5.依提內容記載之詳簡,可將提單分為:
詳式提單 (regular long form B/L)
簡式提單 (short form B/L)

6.依運費是否已付訖,可將提單分為:
運費預付提單 (freight prepaid B/L)
費費後付提單 (freight collect B/L)

7.轉運提單(transhipment B/L)

8.陳舊提單 (stale B/L)

9.第三人提單 (third party B/L)

10.任意港卸貨提單(optional port B/L)

11.貨櫃提單 (container B/L)

12.複合運送提單 (combined transport B/L)

13.傭船提單 (charter party B/L)

14.併裝提單 (groupage B/L)

15.海運貨運單 (sea waybill)

16.電子提單( electronic B/L)

10/23/2010

國際貿易,索賠(Claim)

索賠:買賣雙方處理貿易過程,其交易程序可能產生誤差,如不能圓滿解決,即會發生糾紛。買賣一方欲將損失轉嫁給他方時,依據原先訂有的契約,向另一方請求負賠償責任。

狹義的索賠:損害賠償,賠款,違約金,慰問金。
廣義的索賠:包含狹義賠在內的抱怨,糾紛及問題質難。

索賠發生的原因:
1.違反所約定的品質條件。
2.違反數量條件者。
3.違反價格約定之條件者。
4.違反包裝條件者。
5.違反所約定之付款條件者。
6.違反來往貿易的交貨條件。
7.違反國際間貿易用語所生糾紛而引發之索賠者。

10/22/2010

國際貿易,貨物包裝(Packing)方式

國際貿易中的貨物,依是否包裝,可分為三大類:

1.散裝貨物(Bulk cago):指貨物可不加包裝直接裝置於船艙者,如礦砂,原油,黃豆,小麥,玉米等。

2.裸裝貨物(nude carge):指貨物在型態上自成件數如同包裝,不需再加以包裝者;如汽車,金屬塊(錫,金,銀,銅,鐵塊)。

3.包裝貨物(packed cargo) :指須加以包裝的貨物,國際貿易下的貨物,除了上述的散裝貨,裸裝貨外,皆是屬須依方式加以包裝的貨物,然而依各種貨物包裝時所使用的包裝材料及包裝方法的方不同,又可分為以下八種:

(3.1)箱裝貨物(cased cargo):一般質量價值高的貨品多是使用箱子來包裝。而此處的箱子,又可分為裝西藥,儀器,電器的箱(case, box),用於裝茶葉,火柴內有襯墊錫箔的茶箱(Chest),用於裝紡織品,西藥,奶粉小型巧的紙箱(carton)。

(3.2)捆裝貨物(Baled cargo) :指將貨物捆成包,外層再裹以麻布,草席後另以條片鐵或尼龍帶加箍。此方式適用於棉花,羊毛,布匹等貨品的包裝。

(3.3)袋裝貨物(Bagged cargo):指對於粒狀或粉狀的貨物以一層或數層的袋子加以打包裝封者。此方式適用於化學原物,麵粉,砂糖,水泥,肥料等。

(3.4)桶裝貨物(Barrelled cargo):指裝貨物盛裝於木製或鐵製的鼓形桶中,外圍再箍以鐵皮條者。此一包裝方式適用於液體,流質體,鐵釘或粉粒狀之貨物。

(3.5)罐瓶貨物(Bottled cargo):指將貨物裝於玻璃,陶瓷,鐵製的特製容器裡。此方式於容易起化學作用,或具危險性的液態貨物,如硫酸,塩酸,液化瓦斯等。

(3.6)籠裝貨物(caged cargo):指將禽畜等活物裝於預先安排的籠或檻中。

(3.7)簍裝貨物(basket cargo):指蔬菜水果裝於用竹片或柳條,藤條所編制成的簍子裡。
 
(3.8)櫃裝貨物(containerized cargo):指將貨物裝於貨櫃中,由於貨櫃本身即是一大包裝,所以有些外包裝即可簡化。

10/21/2010

Sea freight, Liner shipping

海運的經營方式, 分為定期船及不定期船.

定期船之特質如下:
1.航線及靠泊港口固定,並有預先排船期。

2.經營者為公共運送人而承攬載貨,且對象為大眾託運人。

3.經營者刊登船期廣告,將船期公告大眾。

4.經營者在各主要裝卸港有專用碼頭,實行倉庫收貨;裝船前先簽發堆棧收貨單(Dock Receipt)或碼頭收貨單(Wharfinger's Receipt);必要時始採取船邊收交貨辦法。
貨物在裝船後,由船方簽發大副收貨單(Mate's Receipt), 憑以換領正式載貨單證(Bill of Lading)。

5.以載貨證券作為運送契約的證明文件,有關運送事項依其記載及以其正反面所列條款為准;該項條款,依國際公約及各當地國家之法律而訂定,惟各業者應用之載貨證券格式與條款並非相同。

6.運價表及貨運規則由各貨運協會統一訂定,或由各盟外公司自行訂定。如果各國政府規定應向其主管機關呈報者,應切實遵照。

7.運送人之運送責任以鉤至鉤(tackle to tackle)為原則,亦即自船邊吊起貨物至卸貨港將貨物吊卸船邊之意。

8.貨櫃運送多在貨櫃集散場交貨物,運送人在運費之外,按比例加收貨櫃費用。

9.定期船運之各主要航線,採聯合經營及艙位互租方式合作經營。

10/19/2010

賒銷貿易

所謂賒銷,就是出口廠商依照契約規定先行將貨交付給進口商,但是有關付款部分並未做同步的結算,而係等到雙方所約定或寬限之期日再由進口商對出口商作清償的交易。
在國際貿易中之專戶記帳交易與寄售交易都是屬於賒銷貿易範圍。

賒銷的特點:
1.在賒銷方式中,資金的承擔者出口商。因為出口商往往須俟交貨後一段時間後,方得籨進口商處取得貨款。賣方資金凍結的時間僅包括貨物在途時間,尚包括資金在途時間;而且若買方不是在收到貨物時立即為付款的話,則出口商資金遭凍結的時間還要更長,不僅喪失資金的動性更且須賠上該筆資金的期間利益(利息)。

2.在賖銷方式中,風險的承擔者是賣方。因為在賣方依照契約規定交物後,其尚須承擔屆時買方可能不付款或不按時付款的風險,甚至遭致錢貨兩空的窘境。

3.在賒銷方式中,有關付款結算手續較簡便,費用亦較低廉。賣方在依約交出貨物後,將有關貿易單據逕寄買方,由買方在收到單據或貨物之後,再將貨款匯交出口商,其間不似一般之信用狀或銀行託收付款方式,尚還須牽涉到銀行對於貿易單據的審核處理或傳遞,在使用上要較為靈活迅速。

4.在賒銷方式中,買方在收到單據後即可逕行辦理提貨,不像在其他付款方式下,會有因銀行處理單據,造成單據遲到,以致影響買方提貨時程的安排與進行的情況發生,無端損失不必要的延滯費。

5.在賒銷方式中,買方係在實際收到貨物後,方才依約向賣方支付價款,故而可完全避免在以信用狀為付款之交易時可能會產生的詐欺情事。

10/17/2010

UCP600 不可抗力事故

UCP600規定, 不可抗力事故指
1. 天災(Acts of Gods)
2.暴動 (Riots)
3.內亂(Civil commotions)
4.叛變(insurrenctions)
5.戰爭(wars)
6.恐怖活動(acts of terrorism)
7.罷工(strikes)
8.營業場所封閉(lockouts)
9.其他非當事人所能控制之事由(any other causes beyond its control)

OEM契約,智財權保護條款

OEM契約中,智財權保護條款之要點至少應包括:

1.買(委託)方對委託製造的圖樣/商標/技術,擁有合法的智慧財產權,或經合法授權,並符合賣(委託)方國家及進口國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之規定。

2.賣(受託)方依買(委託)方委託製造的圖樣/商標/技術,若日後受第三者指控時,委託方應對受託方提供必要之文件及協助。

3.若裁定確認有侵權情事時,買方應對賣方負擔所有損害賠償及訴訟費用。

保結押匯

保結押匯: 係受益人(出口商)在辦理出口押匯時,倘單據有瑕疵,得在押匯銀行同意下,由受益人對押匯銀行出具保結書,切結若因單據瑕疵遭開狀銀行拒付而產生之任何損失,受益人將負責賠償押匯銀行。
押匯銀行則憑此保結書,承作瑕疵押匯。

Sea Waybill 海運貨運單

Sea Waybill 海運貨運單,係指為因應運輸快速,避免貨物已到達目的港卻沒有提單以致無法提貨。

因此運送人在收到託運貨物後向託運人簽發不可轉讓之貨運單。

此種貨運單係採記名方式,且不具流通性,只有受貨人才可提貨,不具備物權證書功能,也非有價證券,交付貨物時,運送人只"認人不認單"。

Forwarder's Carge Receipt

Forwarder's Carge Receipt, 簡稱 FCR, 係指貨物進倉後,由 Forwarder 簽發給託運客戶之貨物收據, FCR僅是一份貨物進倉之收據證明,不具任何貨物買賣移轉之物權效力。

10/16/2010

紅條款信用狀(Red-clause credit)

紅條款信用狀(Red-clause credit):即允許受益人在未將全部貨物裝運出口並備妥相關貨運單證前,即可先向指定之銀行預支一定金額的信用狀。

由於該預支條款係屬重要事項,故最乃以紅墨水書寫,俾提醒當事人注意(不過,近來信用狀上之預支條款,未必均以紅墨水加印或表示,受益人應特別注意)。

又因受益人在預支該信用狀款項時,該準備出口之貨多已在打包過程當中,故又將紅條款信用狀稱為"打包信用狀"。事實上,紅條款信用狀是屬於預支信用狀(Anticipatory credit)中的一種,預支信用狀依其預支之金額究係部份或全部,又可區分為

1.全部預支信用狀

2.部分預支信用狀:依其預支條件之寛嚴不同,又可區分為:

(2.1)紅條款信用狀(較寬)
(2.2)綠條款信用狀(較嚴),通常受益人在申請預支時,尚須提供以開狀銀行名義存放採購貨物之倉單,俾減輕預支風險。

轉開信用狀(Back-to-back credit)

轉開信用狀(Back-to-back credit)

有些居於中間商角色之貿易商,有時為賺取外中間利潤,或因缺乏資金無法提供供應商訂金,或為增加供應商出口實績,或無配額,或受限制出口處分,或因供應商要求須以信用狀供其貸款周轉,所以乃利用國外銀行所開發而以其為受益人的國外信用狀作擔保,請求銀行依照原信用狀條件,開發以供應商為受益人的信用狀,此張以國內供應商為受益人之信用狀即稱為轉開信用狀。因其有國外開來之信用狀為其信用之支持,故又稱背對背信用狀。背對背信用狀轉開之對象可以是國內之廠商,也可以是國外廠商,目前國內將這種由本國銀行轉開給國內供應商之信用狀稱為本地信用狀(Local credit; Domestic credit)。

擔保信用狀(Stand-by credit)

擔保信用狀(Stand-by credit) :又稱保證信用狀或備付信用狀,係以保證債務之履行為目的所開發之信用狀。
其開狀申請人不一定是進口商,有時出口商亦可能基於融資或保證之目的,而向銀行申請發此一類型之信用狀。

故其與一般進口商為清償貿易之債務所申請開發之信用狀,在目的用途上是有所區的。
擔保信用狀用途主要是成為借款保證,投標保證及履約保證。
此外,在長期銷售合約及分期付款方式的交易中亦經常使用。

擔保信用狀之受益人,只要在開狀申請人有出現信用狀中指陳之違約情事時,其即可依照信用狀之授權開立匯票(通常是以開狀銀行為付款行),並出具一符合信用狀所規定內容或措詞之聲明書(Statement)向開狀銀行請求付款。

循環信用(Revolving credit) & 不可循環信用狀(non-revolving credit)

依可否循環使用,可分為:

1.循環信用(Revolving credit), 即信用狀在一定期間內,信用狀所載金額得循環回復使用。
實務上,常因進口商與出口間訂有經常按期進貨的持續性交易,而進口商為免重複開狀之麻煩及花費,以及為避免一次開發鉅額之信用狀造成其在銀行額度的浪費,相關費用的增加,甚或造成銀行的拒絕開狀。
因此,有循環信用狀之應運而生,循環信用狀依其回覆方式之不同,分為

(1)通知回覆
受益人在押匯後對該信用狀是否可回復到原金額來作使用,須俟開狀銀行通知信用狀可回復使用時,該信狀始可回復至原金額來使用,故其決定權全是掌握在開狀銀行手中,並通常會依當時進口商之情況來作為是否通知回復使用之重要依據,因此,通知回復之信用狀通常會載有"The amount of drawings paid under this credit become available to you again upon your receiving from us advice to the effect.

(2)定期回覆
受益人在押匯後,只要經過一定期間而不須等待開狀銀行之回覆通知,即可使信用狀回復使用,如信用狀中標示 " This credit will automatically be restored to the face amount unless advising bank is advised by the contrary within twow eeks after a drawing is presented for payment."。
在定期循環信用狀下,通常會出現有對前期未動用之金額是否可於次期累積使用之義,故一般在定期循環信用狀中通常多會對此有所規定,因此又可分

(2.1)可累積(cumulative)循環:上期未用完之餘額可以累積至次期使用。
(2.2)不可累積(non-ocumulative)循環:上期未用完之餘額,不能積至次期使用,一般未言明是否積使用,則視為不可累積。


(3)自動回覆
受益人在押匯後,不須等待開狀銀通知,亦不須經過一段規定期間,即可被動用之信用狀金額自動回復,如信用狀中標示"The amunt paid under this credit are agin available t you automatically until the total of the payment reaches USD100,000.

2.不可循環信用狀(non-revolving credit):
不可循環信用狀,即信用狀金額一旦用完,或雖未用完逾信用狀之有效期限時,該信用狀即屬失效,不得再回覆使用,一般之信用狀多屬此類型。

讓購信用狀(Negotiation credit) & 直接信用狀(straight credit)

依有無限定兌付銀行, 可分為

1.讓購信用狀(Negotiation credit),即信用狀中並未特別限定辦理兌付的銀行,所以任何銀行均可讓購,而不必向指定的付款銀行讓購的信用狀。
出口商可將其所簽發的匯票及單證持往本國任何一家押匯銀行請求讓購。
此種信用狀出口商較有利,因其可選擇提供最有利條件的銀行辦理押匯手續。
由於讓購信用狀中開狀銀行之付款條款除對匯票之發票人外,且對善意持票人(如讓購銀行)及匯票背書人亦負責付款,故一般的銀行亦樂於受理押匯申請。

2.直接信用狀(straight credit) ,即信用狀要求受益人須將信用狀下的匯票及單證,向特定的銀行提示請求付款的信用狀。
因為有時信用狀所規定的條件較複雜而須特別注意審查,或
因開狀銀行在出口地之頭寸充裕,故而要求受益人需將匯票及單證直接提交開狀銀行或其所指定的銀行辦理兌付。
因此,開狀銀行在其所開信用狀中之擔保兌付條款,其付款對象僅限受益人,所以若其他非信用狀所指定的銀行對該信用狀下之匯票及(或)單證加以讓購的話,將無法享受善意持票人的權利,亦即無法得到如憑讓購信用狀規定辦理讓購之銀行所得到的保障。
所以一般非信用狀指定銀行大都不願意讓購。

10/14/2010

Ocean B/L, 海運提單

所謂"海運提單", 即指海運運送人(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所簽發,證明貨物已收取或已裝載上船,並約定將該項貨物運往目的地交與提單持有人之有價證券.

海運提單是相當重要的貿易單證,貿易商在押匯或甚至在融資的過程中,提單即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究其原因,乃係因為海運提單具有下列幾項功能:

1.收據功能:海運提單是代表運送人收到貨物或裝船後所簽發給託運人作為承認收到海運貨物的書面收據.

2.契約功能:由於提單中載有運送人與託運人之間在貨物運送過程中之權利義務規定,因此,提單可說是運送契約的憑證.

3.貨物所有權功能:提單可說是代表資物所有權的證書,提單持有人對於提單上所載之貨物可主張法律上使用,買賣,抵押,處分的權利,而且在提單經合法背書後,亦可構成貨物所有權的移轉,所以交付提單與交付貨物所有權具有同一效力.

註: 在國際海運實務上,真正用以提貨的單證並非是提單,而是提貨單(即俗稱的小提單);亦即受貨人須至船公司將提單換成小提單,然後再憑以通關提貨.

Negotiating Bank

Negotiating Bank (轉讓銀行)

依 UCP600 第二條對 Negotiate  的定義, 指定銀行在其應獲補償款之銀行營業日當日或之前,以墊款或同意墊款予受益人之方式,買入符合之提示項下之匯票及/或單據.

10/13/2010

FOB, Free of Board

Free on Board (....named of shipment), FOB

輸出港船上交貨條件+裝運港名

1.危險負擔移轉: 以裝運港指定船舶的船舷為準,賣方須負擔貨物的風險直到順利地越過該船舷時為止.

2.價格內容組成:
商品的製造成本
賣方應有的利潤
貨物由賣方工廠(倉庫)運到碼頭指定船邊的運費
出口通關費用
貨物裝上指定船舶的裝船費用.

3.單據提供責任
(1)商業發票,或契約要求的單據
(2)輸出許可
(3)運送單證,如海運提單

4.費用付擔: 賣方負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及費用,包括檢查,包裝,刷嘜,以及出口時應付的出口通關費用,稅捐和其他官方費用.

5.進出口通關:賣方負責出口通關,買方負責進口通關.

6.適合運送方式:海運.

適用D/P付款方式的場合

適用D/P付款方式的場合

1.信用尚佳之進口商,若不願意接受以信用狀方式付款,出口商在對其財務狀況不甚滿意但卻又不願意放棄交易的情況下,即可利用D/P條件交易.

2.在市場劇烈競爭的情況下,出口商為提昇本身之市場競爭能力,即可以條件提供給進口商有別於信用狀方式付款的另一選擇,其不僅解決進口凍結的風險,但卻也不失"交貨付現"的安全保障.

3.交易之貨物須在國際市場上易於處分,亦即貨物之市場性要強,若一旦遇進口拒絕贖單時,不管進口商是否蓄意,貨物都可輕易的加以轉售處分,屆時出口商即可藉以增加談判籌碼及降低損失的風險.

4.進口地之交易習慣以D/P 條件進行交易時,此時出口商為取得交易機會,則不得不入境隨俗.

Remittance & Negotiation by Draft

Remittance (順匯):債務人採主動方式,利用定額本國貨幣,向外匯銀行換取外匯,再由本國外匯銀行委託外國外匯銀行付款給債權人,此種由債務人採主動付款的方式稱順匯.

Negotiation by Draft (逆匯): 債權人為確實,迅速且強制要求國外債務人清償債務,主動向債務人發出匯票,要求本國外匯銀行透國外外匯銀行索取款項的匯兌方式,稱為逆匯.

順匯有以下四種
1. 票匯(Demand Draft; D/D): 債務人以定額本國貨幣向本國外匯銀行承購匯票,然後郵寄該匯票給外國的債權人,債權人可依此匯票向指定銀行請求付款.

2.信匯(Mail Transfer; M/T): 債務人向本國外匯銀行購買定額外匯,另外填妥付款委託書後,請求本國外匯銀行依"付款委託書"上之受款人姓名,住址,直接交寄受款人所在地的往來銀行,委託付款給受款人.

3.電匯(Telgraphic Transfer, T/T): 債務人以電報付匯方式,將自本國外匯銀行所購得之外匯以押密碼方式委託付款給受款人.

4.旅行匯信 (Traveller's L/C): 由旅行者向國內有關銀行申請開發,申請人險了填具申請書,另繳付申請書所載外幣金額等值國幣及手續費,銀行於申請開發旅行信用狀及簽名卡後,可憑旅行信用狀,在信用狀所載金額內簽具匯票,並請求開狀銀行的分支行號代理兌款.

逆匯可分為二種:

1.押匯匯票逆匯: 銀行保證付款,擁有適當之信用保證

2.託收逆匯: 託收是出口商或債權人對進口商或債務開出匯票,請求當地外匯銀行轉託國外往來銀行,向進口商或債務人收取票款,託收基本上可分為光票託收與跟單匯票託收二種,其中以跟單匯票託收較普遍.

Revocable & Irrevocable L/C

Revocable L/C(可撤銷信用狀): 指開狀銀行於開出信用狀後,無需預先通知受益人,可隨時片面撤銷或修改的信用狀.

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銷信用狀): 指信用狀一經開出並通知受益人,在其有效期間內,非經受益人,開狀銀行及保兌銀行同意,不得將該信用狀作片面的撤銷或修改.

可撤銷信用狀與不可撤銷信用狀兩者之差別在於如何運用的作法上,前者對出口商不利,進口商於開出信用狀後,有權依意願撤銷信用狀,則出口商將面對提示匯票遭撤銷;後者較無此種問題,故可撤銷信用狀較少用.

10/12/2010

Fair Average Quality (FAQ)

Fair Average Quality (FAQ): 中等平均品質: 指裝運時裝運地該季所裝運商品的中等平均品質,所謂平均品質乃指裝運地之公費或檢驗機構就該季運出各批貨物中,抽出部分樣品予以混合調製,以作為各批同類商品品質的比較標準.

Delivery order (D/O)

Delivery order(小提單) : 船公司交給收貨人憑以向船上或倉庫提取貨物的憑證與通知.

三角貿易

定義: 乃是除了文件處理的貿易關係外,尚包括轉口貿易及轉換貿易.

種類:
1.轉口貿易 (entrepot trade):貿易方式透過第三個中間商撮合,貨物則自出口國先輸入到第三國後,經過改裝,包裝,加工或原封不動,再由第三國轉出至進口國的貿易方式.

2.轉換貿易 (switch trade):此種貿易方式發生在外匯短缺的國家或地區,其處理方式有兩種,一為甲國的出口商將貨物先運至乙國卸下後,由乙國的中間商辦理轉運,運往進口丙國的進口商處所,貨款清償則自丙國進口商匯付乙國中間商,然後再由乙國中間商轉匯給甲國出口商.
或者也可由丙國進口商付丙國貨幣給乙國中間商,再由乙國中間商兌換成外幣匯給甲國出口商.

3.過境貿易:
(3.1)過境貿易 (direct transit trade):貨物自輸出國運往輸入國,須通第三國國境,如需暫存放於該國的保稅倉庫內,稱為間接過境貿易; 如不暫存放於保稅倉庫存內,即為直接過境貿易.

(3.2)過境加工貿易 (transit improvement trade): 指貨物運至第三個後,經過加工或改裝再轉運至他國的貿易,稱為過境加工貿易 (transit improvement trade),如果是輸入本國的貨物再輸出,則稱為復運出口貿易(re-export trade);如果是輸出國外的貨物再行輸入本國則為復運進口貿易(re-import trade).

10/11/2010

Counter Trade

相對貿易(Counter Trade) :買賣雙方中之一方,以商品或以一部分商品抵償他方所供應商品價款的交易行為.

1.相對貿易發生原因:
(1)外匯匱乏
(2)能源危機
(3)外債的快速膨漲.
(4)保護主義盛行.
(5)平衡雙邊貿易逆差.
(6)提升工業水準
(7)市場競爭情況激烈
(8)東西貿易逐漸擴展

2.相對貿易類型
(1)商業補償交易 (Commercial compensation)
(1.1)易貨交易 (Barter transactions)
(1.2)連鎖購買交易 (Compensation deals; Linked purchase)

(2)工業補償交易, 產品購回協定(Product buy-back agreement).
(3)間接抵補交易. (Indirect offset)
(4)直接抵補交易(Direct offset)

War Risk

War Risk (WR) 乃兵險,戰爭險的一種.
一般指捕獲,奪取,拘管,禁制,扣留,內戰,革命,判亂,海盜或民間爭鬥等攻擊行為所受損害.

10/10/2010

Usance L/C

1.遠期信用狀 (Usance L/C) 是信用狀的開發,及規定受益人開出遠期匯票,作為付款方式的信用狀,此種性質與即期信用狀不同,即期信用狀連同即期匯票,於執票人提示承兌時即予以付款結清.

但遠期信用狀則是匯票先經付款人承兌後,至匯票到期時才付款,如果出口商不能取得票款,卻需資金週轉,可將該承兌匯票在貼現市場中貼現,以銀行為付款人並由其承兌.

2.遠期信用狀中,如規定票據利息由賣方負擔者,稱此信用狀為賣方遠期信用狀(seller's usance credit); 如規定票據利息由買方負擔, 此種信用狀稱為買方遠期信用狀(buyer's usance credit).

3.信用狀之利息負擔究應由買方或賣方負擔,若未明文說明時,可由下列跡象觀察:
(1)如果信用狀中特別規定期匯票的貼現用由方負擔,或授權押匯銀行將此種遠期匯票視同即匯票予以抽匯時,即為買方負擔利息.

(2)信用狀中如明文規定遠期匯票的貼現費用由賣方負擔時,或雖無明文規定,但貼現費用仍由賣方負擔,且出口商於向銀行申請押匯時,僅能收到扣除貼現費用後的餘額,此時利息由賣方負擔.

Certiricate of Origin

Certiricate of Origin 產地證明書:乃證明貨物係在某地製造,生產或加工的證明文件.

主要作有有四:
1.作為有優惠關稅的單證: 進口關稅率,有國定稅率(national or general tariff),協定稅率(conventional tariff)及優惠稅率之分.
優惠稅率,協定稅率雖較國家稅率為低,但適用範圍較窄,僅限於雙邊訂有關稅協定或類似協定的國家製造,生產或加工的貨品,欲擁有優惠稅率,協定稅率,需提出產地證明書.

2.防止貨物來自敵對國家:如果對國家間為管制彼此貨物的進出口,則輸入海關往往要求提供產地證明書,證明貨物的來源.

3.防止傾銷:輸入為防止外產品傾銷,除實施配額制外,更須提供產地證明書,以取得貨物來源之證明.

4.供作海關統計:輸入國為瞭解貨物之進口地,常要求產地證明書,以供作統計與管理上的參考.

產地證明的簽發人有:
1.由輸入國派往輸出之領事所簽發.
2.由商會簽發
3.由同業公會簽發
4.由出口商自行簽發
5.由輸出國政府機構簽發.

保稅特區

1.保稅特區:政為拓展外銷,對進口加工外銷原料的稅捐有保稅與沖退稅之優惠,借此減少外銷上增加的成本,提升競爭力的租稅措施.

2.保稅特區有以下幾種:
(1)加工出口區: 進口機器,原料及半製品在此處加工,並免辦關稅,但不得轉運至其他地區,主要是作為復運加工出口之用.
(2)免稅商店:對象為出境或過境旅客,在此處購商品免徵營業稅,多設置於中正國際機場及五星級以上的飯店.
(3)自由貿易區:如目前所設置的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於此區域中得自由交易流通,免辦進出口簽證,報關押匯,並擁有保稅空間.
(4)國際性展覽場所:如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品及相關用品之進口,可向海關辦理押運或保稅進口的手續,即產品進口雖依律要徵繳關稅,但只要在規定期間運出,其關稅即可退還.

3.沖退稅有下列三種:
(1)關稅:不課徵出口關稅或過境關稅,僅課徵進口關稅.
(2)貨物稅.
(3)商港建設費.

10/09/2010

Payment Term of Foreign Trade

國際貿易主要付款方式有以下七種:
1.訂貨付現(CWO):即發生在洽訂貨物後,於簽訂契約時即行付款的方式.

2.憑單證付現(CAD):約定以進口地為付款地,採用此種方式付款時,賣方在裝運完畢後,即憑貨運單證在出口地向買方所委任之銀行請款.

3.貨到付現(COD):即Cash on Delivery,此種付款方式發生在賣方先將貨物輸出,待貨物到達目的地,買方將全部貨款交付賣方或代理人,方能收取貨物.

4.寄售付款(Payment against goods shipped on consignment):屬交貨付款的一種,在本條件交易下,乃出口商先將貨物運交受託人或代理商號,於貨物出售後,再由受託人將營收扣除寄售佣金及有關費用之餘款後,結付出口商.

5.記帳(Open Account;O/A):此種方式為買方與賣方簽定契約,賣方於貨物運給買方先行銷售後,待期限屆至時,再行清算損益,取回貨款,約定期間內,賣方多以應收帳款科目記入買方帳戶借方.

6.憑跟單信用狀付款(Payment against letter of credit):為國際貿易上最常用的一種付款方式,乃買方於契約成立後,依據契約所載條件,請求當地外匯銀行,向賣方開出信用狀,賣方於收到信用狀通知後,依雙方約定方式,向往來銀行伸請付款行為.

7.憑跟單匯票付款(Payment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即託收付款方式,一般可分為付款交單(Against payment; D/P)及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dptance;D/A)兩種,依此種條件交易,並無銀行擔保付款,故銀行只願代為洽收,外匯銀行承作託收,是將匯票及倶運單證寄給進口地往來銀行,請向買方代為收款,等票款收到後,才付給賣方.

Cash with order

Cash with order: 訂貨付現(CWO), 是指買方發出訂單時即支付現金的付款條件,相當於預付現金(cash in advance; CIA),此種方法是買方於訂貨時,支付全部貨款,對買方甚為不利, 有以下五種:
(1)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 T/T):由買方向其銀行繳付現金,然後由銀行以押密電報通知出口國的往來銀行,將款解付賣方.
(2)信匯(Mail Transfer; M/T):此種匯款方式乃是由買方向其銀行繳付現金,由銀行將付款委託書郵寄給往來銀行,將款解付賣方.
(3)票匯(Demand Draft;D/D):由買方向銀行購得即期匯票,直接郵寄給賣方,然後由賣方憑票向銀行兌款或請銀行代收.
(4)支票(Check):由買方將私人支票寄給賣方後,由賣方委託銀行託收,等銀行收到票款後,再向銀行收取現款.
(5)國際郵政匯票(International Postal Money Order):由買方向郵局購買國郵政匯票,自行寄與賣方,賣方收到後向郵局兌現付款方式.

Shipping Mark

1. 裝運嘜頭的定義:是指在外包裝上用油墨,油漆或以模板加印的標誌。此種標誌主要是成為貨物在裝卸,運輸途中的識別,以提醒裝卸,搬運工人的注意。

2. 裝運嘜頭的功能:

(1) 在搬運貨物時,方便識別以避免誤誤卸。

(2) 便於賣方製作單證,使買方易於瞭解單證上貨物的內容。

(3) 便於海關瞭解貨物的來源國以利稽核。

(4) 提示裝卸工人注意裝卸並避免損害其他船貨。

3. 裝運嘜頭的內容:

(1) 主嘜(main mark):包含兩部份,一為圖形,一為代表買方或賣方的英文字母。其作用在使搬運貨物的工人,將圖形相同的貨物堆在一起,避免發生誤裝誤卸。

(2) 卸貨港標誌與目的地標誌(port mark destination and routing instruction):通常打印在主嘜之下,多刷上目的地或卸貨港的名稱,乃說明貨物運送的目的地,以免誤卸的標誌。

(3) 件號(package number):箱號,袋號的總稱,用來說明一批貨物總件數與本件貨物的號數。件數是用來和包裝單(packing list)對照以看出該件包裝中的貨品名稱。

(4) 原產國標誌(country of origin mark):乃說明貨物在某國製造,生產或加工的標誌。

(5) 副標誌(counter mark, Sub-mark):主標誌左上端或右上端附加上去的標誌。

(6) 品質標誌(quality mark):以英文字符表示,表示貨物品質,等級的記號,印於主標誌的右下方。

(7) 重量與體積的標誌(weight and measurement mark):作用在表示貨物的毛重,淨重及體積。

(8) 注意標誌(care mark):又稱小心標誌或安全標誌,乃為避或減少貨物在運輸期間遭受損害,刷印於包裝外側,以促請碼頭工人,船員及倉庫工人注意貨物之搬運,裝卸或保管的標誌。

Shipping Advice

Subject: Shipping Ad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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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ober 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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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2010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Taiwan External Trade Development council, TAITRA) 的業務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Taiwan External Trade Development council, TAITRA) 主要經營項目有以下幾項:
1.負責調查國外市場動態.
2.收集商情資料,提供國內貿易商洽談機會.
3.舉辦國外展及外銷產品展覽.
4.組團出國推銷商品,主動協助國內廠商開拓市場.
5.接待來訪廠商,了解需求與困境.
6.培訓貿易人才,厚植談判協商的人力庫.
7.協助廠商索賠,仲裁以解決貿易問題.

10/03/2010

國際貿易的風險

國際貿易常見的風險有六種, 分述如下:
1.信用風險(credit risk)貿易雙方當事人在處理貿易事務上,所遇到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惡意詐欺, 如有瑕疵的貨運單證,假信狀及假貨運單證等.
(2)開狀銀行倒閉.
(3)貿易對手倒閉.
(4)品質不符契約上約定,或惡意索賠.
(5)付款遲延或拒付.
(6)品質有問題、調包或膺品.

2.商貨風險(merchandise risk): 指進口商基於某些理由而拒絕接受商品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進口商以貨樣不符,交貨遲延,單證有瑕疵等理由所拒絕之風險.
(2)商品在運送途中被調包或盜竊之風險.
(3)海關退驗,致進口商錯失市場時機,因不堪賠累所生之風險.
(4)買賣雙方因溝通不良,致未能依約履行所生風險.

3.匯兌風險: 國際貿易牽涉最複雜的就是不同國家間,幣值的計算,因此會產生以下二種風險.
(1)匯率變動風險:由於以外幣計價,當外匯貶值或升值時,將造成匯兌計算上的損失.
(2)外匯移轉風險(exchange transfer risk):因外匯不足或外匯管制,致貨款匯出時受限,所產生的風險.

4.運輸風險(Transportation risk): 在運送途中因意外,天災,人禍或市場發生變化所產生的風險.

5.價格風險(price risk): 因價格受市場供需狀況而波動,在買賣契約成立後,賣方準備製造過程中,發生漲價時,買方將因市場需求增加獲利,如商品跌價時,賣方雖不受市價影響,但買方將因跌價而蒙受損失。

6.政治風險(political risk): 指貿易國本身因發生重大事故,致交易無法進行的特殊風險,此類風可依其發生原因分成下列三種:
(1)預謀性險:如徵收,沒收等
(2)突發性風險:如革命,暴動,罷工,戰爭等.
(3)隱藏性風險:如當地居民的抵制,排斥或賄賂等行為所產生風險.

CNS

CNS即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 的簡寫,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目前在國際上常用來作為品質檢驗標準的共有四種, 分別為:

(1)公司標準(company standard):由企業依自己需求所制定的標準化規格。

(2)團體標準(group stadard): 標準化規格乃是由產業團體或學會所制定,為國間認定的標準,如安全標準,即由專業團體設定國際通用的規格作為共通檢查的標準。

(3)國家標準(national standard): 以國家規模來實施商品標準化,由政府設置專門機構以掌控標準化事務。

(4)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目前知名的國際性標準組織有兩種,一為國際電器標準會議(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ission, IEC );另一為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轉口貿易

(1) 轉口貿易 (entrepot trade): 係三角貿易的一環,又稱之為中繼貿易,乃位於第三國的中間商分別與買、賣雙方簽約,自出口國輸入貨物,第三國略經加工或原封不動,出口至進口國的貿易型態。

(2)媒介貿易(merchanting trade):貿易商以自己的名義,從甲國進口,不必告知甲國出口商出口地,再行出口給乙國的買主。

(3) 轉換貿易(switch trade): 貿易商在其他國家外匯短缺的現象下,負責中間商的角色,以換匯方式,協助他國完貿易行為。